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更好地發(fā)揮書記校長信箱的重要作用,及時、高效地解決師生員工來信反映的問題,依據(jù)有關法律和規(guī)定,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書記校長信箱是學校黨政聯(lián)系基層、聯(lián)系師生的重要渠道,是廣泛聽取師生員工意見,及時發(fā)現(xiàn)、研究解決學校工作中存在問題的有效途徑,對推動學校民主建設、促進學校科學發(fā)展具有重要作用。
第三條 書記校長信箱由學校黨政主要領導負總責,其他各級領導根據(jù)分工情況具體負責。信箱日常工作由黨委巡察督查辦公室負責,信件所涉及單位主要負責人負責具體處理。
第二章 來信事項
第四條 師生員工來信反映的問題類型包括意見、建議、投訴、表揚、咨詢以及其他。
第五條 對依法應當通過訴訟、仲裁、行政復議等法定途徑解決的投訴請求,書記校長信箱不予受理。
第六條 來信人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來信應事實清楚、訴求合理、語言文明。來信人須按照要求填寫信息,以便學校對所反映的問題進行核實與回復。
第七條 來信人不得誣告他人,不得無中生有,不得冒用他人名義發(fā)送惡意信息,侵犯他人隱私;不得從事其它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活動。
第三章 來信處理
第八條 黨委巡察督查辦公室提出來信的預處理意見。收到來信后,應根據(jù)來信的內容,確定是否受理;對于不屬于書記校長信箱受理范圍的來信,一般應在2個工作日內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并提出解決問題的建議。
第九條 黨委巡察督查辦公室對受理信件進行分撥。內容比較簡單明確的,直接轉有關單位處理;政策性強、涉及學校全局等重大問題的信件,報書記、校長或分管校領導批示,根據(jù)批示具體辦理。
第十條 各有關單位做好轉辦信件的處理和回復。有關單位主要負責人是第一責任人,重大問題回復內容要經分管校領導審核。對于需多個單位協(xié)調解決的問題,由牽頭單位負責協(xié)調解決并進行回復。
對于一般性問題,應2個工作日內給予回復處理結果;對于需要短期內協(xié)調解決的問題,應5個工作日內給予回復處理結果;對于無法短期解決的問題,應先回信作出說明,具體答復不超過30個工作日。
第四章 來信反饋和督辦
第十一條 對于具有普遍性、代表性、政策性等方面的來信,答復可采取公開的形式,必要時請示校領導;其他信件,可采取電話聯(lián)系或電子郵箱等方式予以答復。
第十二條 黨委巡察督查辦公室定期進行工作通報。根據(jù)書記校長信箱處理情況,形成《書記校長信箱處理情況通報》,報送校領導閱覽。
第十三條 黨委巡察督查辦公室加強與各有關單位的溝通協(xié)調,認真做好信件的督查督辦工作。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黨委巡察督查辦公室負責解釋,自印發(fā)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