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全國教育大會、全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會議精神,將學校黨委第三次黨代會提出的“建設特色鮮明的高水平研究應用型大學”的發展目標要求落到實處,切實提高學校管理效能和服務質量,提升管理育人、服務育人水平,結合學校人事管理和績效考核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學校機關、教輔部門以及直屬各單位處級(不含)以下管理服務人員(以下簡稱管理服務人員)。
第三條 對管理服務人員工作作風問題的處理,應堅持公平公開公正、教育與懲處相結合、監督檢查與改進工作相結合的原則,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適當、手續完備、程序合規。
第二章 組織機構和職責
第四條 成立由紀委綜合監察室、紀委審查調查室、人事處、黨政辦公室、黨委組織部、機關黨委組成的遼寧科技大學管理服務人員工作作風問題處理工作小組(以下簡稱工作小組),負責受理管理服務人員工作作風問題。工作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紀委綜合監察室、紀委審查調查室。
第五條 工作小組對管理服務人員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執行情況進行不定期檢查,受理師生員工反映的意見并作出相應的處理意見。黨委組織部、人事處根據管理服務人員的管理權限并針對其工作作風問題,進行調查并報工作小組討論會商形成處理意見;黨政辦公室、機關黨委根據工作小組辦公室建立的個人工作作風問題臺賬,將工作作風問題作為管理服務人員所在單位部門年度績效考核結果的依據,納入年度考核中;紀委綜合監察室、紀委審查調查室對工作作風問題履行監督執紀問責職責。
第六條 各分黨委(黨總支、直屬黨支部)對所轄部門、單位的管理服務人員工作作風問題負主體責任,主要負責人負第一責任人責任。各分黨委(黨總支、直屬黨支部)結合工作實際,將工作作風問題同管理服務人員的年度績效考核掛鉤,制定切實可行的具體工作細則并報工作小組辦公室備案。
第三章 作風問題處理
第七條 管理服務人員要愛崗敬業、履職盡責,切實增強服務意識,提高工作效率,及時為師生員工排憂解難,爭做崗位先鋒、工作模范。
第八條 管理服務人員有以下行為的,應予處理:
(一)工作期間有態度冷漠、生硬,作風蠻橫、粗暴等不禮貌、不文明的行為;
(二)不堅守工作崗位,上班時間有無故遲到、早退、脫崗或從事與工作無關的事務等行為;
(三)無故缺席本單位和學校組織的各類學習、會議的行為;
(四)辦事拖拉、推諉扯皮、敷衍塞責,導致工作效率低下或不按規定時限辦結工作任務的行為;
(五)對師生提出的合法合規合理要求置之不理,可以辦、應該辦的事不予辦理等不作為的行為;
(六)不按規定程序公平、公正、公開辦事等損害師生員工利益的不公道、不正派的行為;
(七)故意編造、傳播虛假信息,危害校園穩定、社會秩序以及國家安全等不當言論的行為;
(八)不服從單位工作安排以及在重大緊急、突發公共事件時期不遵守學校相關規定的行為;
(九)其他管理與服務工作中不履職盡責的行為。
第九條 管理服務人員有本辦法第八條規定有關行為且經調查屬實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相應處理或處分。
(三)存在第八條規定行為1次且情節較輕的,由所在單位、部門負責人進行提醒談話;
(四)同一年度,存在第八條規定行為2次且情節較輕的,由所在單位、部門進行批評教育、責令改正并根據本單位、部門的作風問題實施細則作出相應處理,取消個人當年年度考核評優資格;
(三)同一年度,存在第八條規定行為3次且情節較輕的,當年個人年度考核原則上確定為基本合格;
(四)同一年度,存在第八條規定行為3次以上且情節較輕的,或存在第八條規定行為在師生當中造成惡劣影響和嚴重后果的,當年個人年度考核原則上確定為不合格,同時還要視具體情節嚴重程度作出相應處理;
(五)有涉及到《新時代高校教師職業行為十項準則》《高校教師師德禁行行為“紅七條”》負面清單問題的行為,按《遼寧科技大學教師師德負面清單及失范行為處理辦法》規定執行;
(六)其他違反黨紀國法的行為,移送相關專門機構查處。
第十條 學校直屬各單位所轄管理服務人員出現工作作風問題的,扣減單位年度績效考核分數并根據問題嚴重程度,由工作小組從一崗雙責角度對所在單位、部門黨政負責人進行約談或追責。
第四章 處理程序
第十一條 師生員工可以通過書記校長信箱或專門電話、電子郵箱反映管理服務人員工作作風問題,電話:0412—5928097,電子郵箱:lnkdjw@ustl.edu.cn。工作小組也可通過不定期檢查等不同形式主動發現問題。
第十二條 工作小組辦公室應對師生員工反映問題是否受理給予明確答復。對不屬于本規定第八條規定情形的不予受理,但工作小組辦公室應及時對問題反映人做好解釋說明工作,并指導其向有處理權限的部門或單位反映。
第十三條 工作小組辦公室應在發現問題及受理反映問題后2個工作日內將問題線索移交相關單位,相關單位應在收到工作小組轉來的管理服務人員工作作風問題線索10個工作日內,對問題進行認定、處理并形成初步處理意見。
第十四條 相關單位在管理服務人員工作作風問題認定過程中,應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相關單位對所反映的問題處理不及時、處置不力、方式不當或者整改不徹底等情況,扣減相關單位年度考核分數。
第十五條 相關單位將問題處理材料、問題處理初步意見報工作小組辦公室,工作小組審議相關單位處理初步意見,形成問題處理決定。
第十六條 工作小組辦公室應在問題處理決定形成后2個工作日內將決定告知當事人。當事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向遼寧科技大學教職工校內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申訴。
第十七條 校教職工校內申訴處理委員會認為工作小組所做處理決定符合規定,應做出維持處理決定的申訴意見。校教職工校內申訴處理委員會認為工作小組所做處理決定不符合規定,應做出要求工作小組撤銷原處理決定并做出新處理決定的申訴意見。申訴處理一次終局,申訴期間原處理決定應予執行。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組織員和學生輔導員的工作作風問題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工作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