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更好地貫徹落實我校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明確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對黨風廉政建設的責任,推動黨風廉政建設工作的深入開展,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定》和《遼寧科技大學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實施辦法》,結合我院的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一條 黨政領導班子黨風廉政建設責任
(一)領導班子每年至少召開一次黨風廉政建設工作會議,研究、檢查、總結本單位黨風廉政建設工作。堅持民主集中制,對本單位的重大問題召開黨政聯席會討論決定,實行黨務、政務公開,按照政策和程序辦事,防止獨斷專行,“一言堂”;
(二)加強對本單位教職工進行遵紀守法教育,組織黨員、干部學習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有關文件,抓好本單位的黨性黨風黨紀教育;
(三)積極配合紀檢、監察、審計部門工作,對本單位在黨風廉政建設方面發生的問題,要及時向主管校領導和紀檢監察部門報告,并依據有關規定和管理權限認真調查處理或協助做好有關工作;
(四)分黨委書記負責召開領導班子的黨風廉政建設專題民主生活會,做好每年的述職述廉。班子成員貫徹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及時解決分管工作中出現的苗頭性、傾向性(五)教育并管好自己的家庭成員和身邊工作人員,防止其發生違法違紀和違反廉潔從政規定的行為;
(六)積極配合學校做好本單位黨風廉政建設的檢查和考評工作。
第二條 分黨委書記黨風廉政建設責任
(一) 全面負責本單位的黨風廉政建設并負責對其黨委成員的廉潔從政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二) 根據學校黨委的部署,抓好本單位的黨風廉政建設,帶頭執行廉潔自律各項規定,自覺接受群眾監督;
(三)按照校黨委部署,組織開好民主生活會;
(四)采取多種形式,經常對黨員進行黨性、黨風、黨紀教育(每學期至少集中進行一次),不斷提高黨員遵紀守法的自覺性;
(五)掌握本單位的黨風廉政情況,對反映本院科級及以下干部違紀問題和紀委交辦的要及時調查處理,對舉報副處級及以上干部的違紀問題和其他干部的情節嚴重的違紀問題要及時向黨委和紀委報告;
(六)配合學校黨委組織好本單位的黨風廉政建設檢查、考核等具體工作;
(七)凡因教育、管理不力導致其他領導成員或所屬黨員發生的嚴重違紀問題,應承擔領導責任。
第三條 行政主要負責人黨風廉政建設責任
(一) 全面負責本單位的廉政建設并負責對其他行政領導成員的廉潔從政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二) 根據學校的部署和要求,具體抓好本單位的廉政建設,帶頭執行廉潔自律的各項規定,自覺接受群眾監督;
(三) 結合本職工作,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把廉政建設同本單位工作結合起來一起布置、一起檢查、一起考核、一起總結;
(四)對本單位的干部經常進行遵紀守法教育,預防和糾正工作中的腐敗行為,發現問題親自過問,及時糾正處理,同時向主管領導匯報;
(五)掌握本單位的廉政情況,對反映本單位科級及以下干部違紀問題和其他干部的情節嚴重的違紀問題及時向學枝報告;
(六)凡因教育、管理不力導致其他領導或下屬干部發生的嚴重違紀問題,應承擔領導責任。
第四條 黨委副書記黨風廉政建設責任
(一)帶頭端正黨風,廉潔從政,堅持黨性原則,帶頭執行廉潔自律的各項規定,對所分管工作范圍的黨員干部嚴格教育管理;
(二)協助分黨委書記抓好本單位的黨風廉政建設;
(三)凡因教育、管理不力導致分管工作范圍內黨員干部發生的嚴重違紀問題,應承擔領導責任。
第五條 行政副職黨風廉政建設責任
(一)帶頭廉潔勤政,自覺執行廉潔自律的各項規定,對所分管范圍內的干部嚴格教育管理;
(二)協助行政主要負責人抓好本單位的廉政建設;
(三)凡因教育、管理不力導致分管工作范圍內的干部發生嚴重違紀問題,應承擔領導責任。
第六條 本《實施細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遼寧科技大學經濟與法律學院委員會
2019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