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科技大學來華留學生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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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科技大學來華留學生管理辦法
為加強我校外籍留學生的學籍管理工作,提高留學生教育教學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學校招收和培養國際學生管理辦法》《來華留學生高等教育質量規范(試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條例》《遼寧科技大學學生管理規定》《遼寧科技大學學生違紀處分規定》等文件精神,結合我校來華留學生管理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 人才培養目標
第一條 本辦法所指來華留學生是指在遼寧科技大學就讀的長、短期外籍學生。
留學生在學科專業上的培養目標和畢業要求與本校中國學生一致,其學科專業水平符合相應教育層次、專業的教育教學標準和相關規范。
留學生應當熟悉中國歷史、地理、社會、經濟等中國國情和文化基本知識,了解中國政治制度和外交政策,理解中國社會主流價值觀和公共道德觀念,形成良好的法治觀念和道德意識。
第二條 留學生在以中文為專業教學語言的學科、專業中,應當能夠順利使用中文完成本學科、專業的學習和研究任務,并具備使用中文從事本專業相關工作的能力;畢業時中文能力應當達到《國際漢語能力標準》(HSK)五級水平。
第三條 留學生在以外語為專業教學語言的學科、專業中,應當能夠順利使用相應外語完成本學科、專業的學習和研究任務,并具備使用相應外語從事本專業相關工作的能力;畢業時,本科生的中文能力應當至少達到《國際漢語能力標準》四級水平,碩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的中文能力應當至少達到《國際漢語能力標準》三級水平。
第四條 留學生應當具備包容、認知和適應文化多樣性的意識、知識、態度和技能,能夠在不同民族、社會和國家之間的相互尊重、理解和團結中發揮作用。
本科層次留學生應當在本專業領域中具有一定的國際視野,能夠在多個國家的實際環境中運用專業知識和技能,并具備參與國際交流與合作的初步能力。
碩士層次留學生應當在本學科領域中具有較好的國際視野,能夠在多個國家的實際環境中運用和發展本學科的知識、技能和方法,并具備參與國際事務和國際競爭的能力。
博士層次留學生應當在本學科領域中具有寬闊的國際視野,能夠在世界范圍內創新運用和發展本學科的理論、技能和方法,在國際事務中具有競爭優勢。
第二章 機構設置
第五條 國際教育學院是來華留學生的教育和管理機構。
第六條 國際教育學院是留學生移民和出入境事務的歸口管理部門,代表學校依照國家法律和本地公安機關、移民局的要求,協助留學生辦理與來華學習有關的簽證、入出境和停留手續,并為留學生提供移民和出入境事務指導、咨詢和服務。
第七條 來華留學生工作領導小組是監督檢查本校來華留學生管理和服務工作的內設機構。
第三章 學籍管理
第一節 入學與注冊
第八條 新生報到
來華留學生報到時應當按照中國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于到校后48小時內到中國衛生檢疫部門辦理《外國人體格檢查記錄》確認手續并于一周內至鞍山市內任意三級甲等醫院完成全面身體檢查(如遇節假日順延)。經體檢確認患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規定的嚴重精神障礙、傳染性肺結核病或者有可能對公共衛生造成重大危害的其他傳染病的,學校暫停為其辦理入學手續并交由相關部門依規處理。經體檢確認新報到來華留學生患有重大疾病或原發性疾病導致無法購買在華期間醫療保險的,學校將拒絕為其辦理入學手續。
遼寧科技大學向新報到的來華留學生收取1萬元遣返保證金,該項保證金將在我校來華留學生因觸犯相關法律須被遞解出境,且無力支付相關費用時為其本人支付路費使用。
(一)畢業生可憑保證金收據和單程出境機票辦理保證金退還;
(二)轉學的留學生可憑保證金收據和轉入院校蓋章的在讀證明辦理保證金退還;
(三)休學留學生不可退還保證金直至正式退學;
(四)被開除學籍或退學的留學生可憑保證金收據和單程出境機票辦理保證金退還。
留學生到校后,須首先到國際教育學院留學生招生辦公室進行身份確認,完成入學體檢后按規定繳納學費、住宿費、保證金并購買留學生醫療保險、建立檔案、完成學籍注冊,預約簽證相關事務。持繳納費用單據到留學生工作辦公室完成宿舍分配、簽署入學承諾書、住宿協議等文件。
新報到來華留學生應于進入中國國境之日起20日內完成費用繳納,無法如期全額繳納學費、住宿費及保證金的留學生學校將不予注冊,相應人員應于所持有入華簽證有效期前離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入境管理法》,逾期不離境人員將接受我國出入境管理機關對其做出的行政處罰直至遣送回國。
返校留學生應于每年6月15日前全額繳納下一學年學費,未能按時繳納相關費用的學校將暫停其注冊,來華留學生在校身份將從在籍轉為休學。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入國境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遼寧科技大學將及時向所在地出入境管理機關報送休學、退學、肄業、結業、畢業來華留學生相關信息。
第九條 留學生證是留學生的身份證明,應愛惜保管,不應隨意涂改或轉借。該證件每學期初審驗一次,無驗訖章無效。
第二節 成績、考核、記錄方法
第十條 留學生必須完成教學計劃所規定的全部課程并通過考核。考核成績記入《學期考試(考評)成績登記表》,由任課教師、系主任和學院教學院長(主任)簽字后,作為學生學習成績的原始憑據。
第十一條 各學科成績的考核由期末成績和平時成績組成。考試課成績的評定采用百分制記分。考查課成績分優、良、中、及格、不及格記錄,學科補考成績后應注明補考字樣。
第十二條 留學生應按時參加教學計劃規定的課堂學習、實驗課及實習。在籍學歷留學生單門課程曠課累計超過該門課程教學時數三分之一者,將取消該課程的期末考試資格,必須重修;來華留學生在學年末有超過三分之二(含)的課程不及格的將被勒令退學。
第十三條 留學生因故不能按期參加考試者,必須事先向國際教育學院申請,經批準后可以緩考。事先未請假或請假未經批準而擅自不參加考試者按曠考處理。留學生每學期不及格的課程,可補考一次。補考時間在下一學期開學后第零周內進行。補考不及格者應于下一學年重修科目。
第十四條 曠考科目的成績以零分記,并不準參加正常補考。
第十五條 考試作弊者,該科成績以零分記,應于下一學年重修科目。
第十六條 對學校派出到境外院校交換學習半學年或一學年的來華留學生,在境外院校學習的課程(學校規定內)可替換校內相應學年學期的部分或全部課程。
第十七條 以中文為專業教學語言的學科、專業中,來華留學生應當使用中文完成本學科、專業的學習和研究任務,并具備使用中文從事本專業相關工作的能力;畢業時中文能力應當達到《國際漢語能力標準》五級水平。
第十八條 以外語為專業教學語言的學科、專業中,來華留學生應當能夠順利使用相應外語完成本學科、專業的學習和研究任務,并具備使用相應外語從事本專業相關工作的能力;畢業時,本科生的中文能力應當至少達到《國際漢語能力標準》四級水平,碩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的中文能力應當至少達到《國際漢語能力標準》三級水平。
第三節 學籍管理與審核
第十九條 國際教育學院是來華留學生學籍的管理和審核單位。
第二十條 國際教育學院對留學生每學期進行一次學籍審查,每學年進行一次學籍處理,按補考后不及格門數進行學籍審查和處理,具體標準如下:
(一)留學生應修的課程補考后未取得學分累計達40學分(含40學分)以上者,予以退學。經學生本人申請,學院批準可降級隨下一年級學習。學習一年仍然未取得40學分者,予以退學。
(二)上述情況連續累積兩學期者,予以降級,連續三個學期者,予以退學處理;
(三)書面警示或降級處理決定書由國際教育學院簽發,并按送達程序送達本人;
(四)降級編入下一年級重讀的學生,其已經獲得的課程學分及成績予以保留。被降級的學生需要重新繳納當年學費。
第二十一條 學籍變動送達程序。學籍變動由國際教育學院出具學籍變動通知書,并以電子郵件或書面的形式送發本人。
(一)由國際教育學院指定送交人,將學籍變動通知書送交給留學生本人,并由留學生在送達的學籍變動通知書上簽字;
(二)學籍變動通知書無法送達留學生本人的,由送交人記明無法送達事由和日期,可采用留置送達;
(三)留學生對變動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學校通知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可以向學校留學生學歷教育教學指導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
(四)來華留學生學歷教育教學指導委員會對學生提出的申訴進行復查,并在接到書面申訴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做出復查結論并告知申訴人。需要改變原決定的,由留學生學歷教育教學指導委員會提交學校有關部門重新研究決定;
(五)從通知書下發或者復查決定送交之日起,學生在申訴期內未提出申訴的,以后學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訴。
第二十二條 留學生在學校同一層次同一專業的學習時間累計不得超過八年。
第四節 轉專業與轉學
第二十三條 來華留學生在完成大一年級學習之后,成績合格,可以在進入第二年學習之前申請轉專業。
第二十四條 來華留學生轉學由本人提出申請,經我校和擬轉入學校同意后辦理。來華留學生符合轉出條件的,我校將全面地向擬轉入學校提供來華留學生的學業成績和品行表現等情況。
第五節 休學、復學與退學
第二十五條 留學生可分階段完成學業,學生應在學校學習年限(含休學和保留學籍)3—8年(建筑學專業4—9年)內完成學業。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休學:
學生本人申請休學;
學生因病或其他某種原因,學校認為應當休學的;
一學期請假時間超過本學期總學時三分之一的;
逾期未能繳清下一學年學費(如在校居住還應繳清住宿費)的。
留學生休學一般以學期為時間單位,休學可按學期、學年辦理。休學前已取得學分課程有效。
第二十六條 留學生到國際教育學院填寫《來華留學生休學申請表》辦理休學后,同時須辦理離校手續。留學生休學期間,學校為其保留學籍,但不享受在校學習留學生待遇(含不能參加學校安排的教學活動和各類文體活動)。因病休學的留學生如在華接受醫療服務的醫療費用由留學生個人以及留學生所購買的在華醫療保險承擔。
第二十七條 學生休學期滿,應在開學前一個月聯系國際教育學院遞交復學申請,經學院審批合格后,于開學后一周內辦理復學手續。
留學生復學后,隨下一年級原專業學習。若原專業的下一年未招生,由國際教育學院與教務處協商安排到其它相近的專業下一年級學習。
因病休學的留學生申請復學時,須由其所在國公立醫院診斷,證明其已完全恢復健康,并經我校復查合格,方可辦理復學。
學生休學期滿后仍不能復學者,經本人申請,學院審批備案后,可辦理繼續休學直至超出專業允許攻讀年限。
第二十八條 留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學校可予以退學處理:
學業成績未達到學校要求或者在學校規定的學習年限內未完成學業的。如果留學生連續兩個學期內所修課程的及格科目數占總修習科目數比例低于40%,或一個學期內全部所修課程均為不及格,即被直接認定為學業成績未達到學校要求,應予以退學;
休學、保留學籍期滿,在學校規定期限內未提出復學申請或者申請復學經復查不合格的;
根據學校制定醫院診斷,患有疾病或者意外傷殘不能繼續在學校學習的;
未經批準連續兩周未參加學校規定教學活動的;
超過規定期限未注冊而又未履行休學手續的;
觸犯中國法律的;
學校規定的不能完成學業、應予退學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條 留學生本人申請退學的。由留學生本人向國際教育學院申報,經學院批準后,辦理退學手續。
第三十條 非本人申請退學的留學生,須填寫《來華留學生退學申請表》,由國際教育學院提請校長辦公會議審議(留學生本人申請退學的不需要上報校長辦公會議),對退學留學生按下列程序辦理:
退學的留學生如仍在中國境內的,從通知日起一周內辦理退學手續,申請30日短期停留簽證,并于停留簽證到期前離境。
退學留學生在校學習年限滿一年者,學校發給肄業證書;不滿一年者,學校發給寫實性學習證明。
退學留學生,在校時間超過本學期教學安排三分之一及以上時間者,學校不返還本學期已繳納學費,返還已預繳的下學期學費。
取消學籍或退學的留學生,均不得申請復學。
留學生如對退學處理有異議,可向國際教育學院提出書面申訴,申訴程序參照《遼寧科技大學學生違紀處分規定》辦理。
第六節 畢業與結業
第三十一條 留學生在學校規定學習年限內,修完培養計劃規定全部內容,成績全部合格,達到學校畢業要求的,準予畢業,并在留學生辦理完離校手續后發給畢業證書。符合學位授予條件的,學校同時頒發相應學位證書。
第三十二條 留學生在學校規定學習年限內,修完培養計劃規定全部內容,但未達到學校畢業要求的,學校可以準予結業,發給結業證書。
結業的留學生可在結業后2年內向學校申請參加取得學分課程的考試(每年3—6月份安排一次考試),考試成績全部合格后,可頒發畢業證書。符合學位授予條件者,可申請頒發相應學位證書。
對考核成績全部合格后頒發的畢業證書、學位證書,畢業時間、獲得學位時間按發證日期填寫。
第四章 來華留學生日常管理
第三十三條 來華留學生與中國學生施行趨同化管理,校內各職能部門為留學生提供與本國學生相同品質的教育管理和服務工作。如有需要,國際教育學院可統籌協調相關工作。
第三十四條 留學生必須尊重中國主權及領土完整,不得宣揚、散布任何反華、反動言論;不得以任何形式宣揚藏獨、疆獨、臺獨等分裂中國的言論。
第三十五條 在中國境內使用網絡應當遵守憲法法律,遵守公共秩序,遵守社會公德,不得危害網絡安全,不得利用網絡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榮譽和利益,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宣揚民族仇恨、民族歧視,傳播暴力、淫穢色情信息,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擾亂宿舍秩序、學校秩序、經濟秩序和社會秩序,以及侵害他人名譽、知識產權和其它合法權益的活動。一經發現,學校將立即暫停當事人在校注冊身份,停止協助當事人繼續申請在華居留許可及來華簽證,情節嚴重的移送相關部門處理。
第三十六條 留學生在中國境內學習生活必須遵守中國法律和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規。學校對觸犯中國法律、地方性法規的來華留學生直接給予開除學籍處理并移送司法機關。
第三十七條 留學生必須遵守《遼寧科技大學來華留學生管理規定》,違者可視其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紀律處分。紀律處分分為: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暫停學籍注冊、開除學籍。
第三十八條 留學生必須遵守《遼寧科技大學來華留學生宗教活動管理規定》。違者可視其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紀律處分。
第三十九條 留學生必須遵守《遼寧科技大學留學生宿舍日常管理規定》。違者可視其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紀律處分。
第四十條 留學生應尊重師長,禁止挑逗、騷擾、威脅、恐嚇、誹謗、辱罵、毆打教職工、后勤服務人員、宿舍管理員。違者可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紀律處分。
第四十一條 留學生應保證課堂出勤率;留學生應遵守留學生請假制度,違者可視其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紀律處分。
第四十二條 留學生禁止從事任何有償性勞務,國家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第四十三條 留學生畢業后須在所持有中國居留許可到期日前離境,逾期不離境者將承擔相關法律責任;留學生已畢業但尚未離校的,應遵守學校相關規定,不得借機尋釁滋事,擾亂秩序,損壞公共設施。學校有權不向違紀者頒發學歷、學位證書,造成經濟損失的需照價賠償。構成違法犯罪的來華留學生將被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第四十四條 受到學校紀律處分的留學生將被取消處分期內獎學金評選資格,已享受獎學金資助的留學生將被取消已獲得的獎學金資格。受到紀律處分的享受中國政府或遼寧省政府獎學金的來華留學生的年度評審報告等級為不合格。
第五章 請 假
第四十五條 學校鼓勵在校留學生參加學校安排的活動。留學生上課、實習或其他統一活動應嚴格考勤,不得無故缺席、遲到或早退,因故不能參加的必須到輔導員處請假,因參加學校、學院組織的大型活動而導致的缺勤,將由輔導員統一認定,不計入缺勤。
第四十六條 病假。留學生因病不能參加上課、實習,必須事前提供或事后補交醫院的診斷證明書。診斷證明原則上應由遼寧省內二級以上公立醫院開具,請假七天以上者,須經國際教育學院院長簽字批準。除急診外,因病就診應事先請假。
第四十七條 事假。事假須事先申請,請假七天以下的由留學生工作辦公室審批,七天以上(含七天)者,須經遼寧科技大學國際教育學院院長簽字批準。
第四十八條 凡未經請假、請假未獲批準或超過假期者,一律視為曠課。對曠課出現曠課行為的來華留學生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紀律處分。
(一)累計曠課3日的給予警告處分;
(二)累計曠課5日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三)連續曠課1周或累計曠課10日的給予記過處分;
(四)連續曠課1周或累計曠課15日的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五)連續曠課2周或累計曠課20日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以上處分決定做出后將計入留學生學籍檔案,處分期內的新增紀律處分將累加。
第六章 校園卡的使用
第四十九條 校園卡須妥善保管,如遺失須及時到輔導員處注銷,否則造成的損失由持卡者本人承擔。
第五十條 留學生應在畢業離校前一個月辦理好所借閱圖書的歸還手續,逾期未能歸還的圖書將按照圖書零售價從留學生本人所交保證金中扣除。
第七章 住宿日常管理
第五十一條 在校內住宿的留學生應遵守《遼寧科技大學留學生住宿管理規定》
第五十二條 校外居住:
學校允許在校居住滿一年的來華留學生申請鞍山市內校外住宿。申請校外住宿的來華留學生應向國際教育學院提交校外住宿申請表,待學院批準后方可搬離學校宿舍。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條例》離開學校宿舍居住的來華留學生應于搬離校園24小時內由房東陪同到屬地派出所辦理臨時住宿登記。
出于人道主義考慮,遼寧科技大學允許因疾病、心理或親人團聚等特殊原因,確實需要在校外住宿的、在校時間未滿一年的留學生申請校外住宿,但須提交以下材料:
(一)因疾病、心理等原因的須提交境內、外醫生診斷證明;家庭團聚類須提供境內、外婚姻或親屬關系證明。
(二)申請校外居住須填寫《留學生校外住宿申請表》,提交租房合同、房主身份證復印件、房主承諾書等,報經國際教育學院批準后,方可在校外居住。
(三)在領取《外國人居住登記表》后,須與房主一同到房屋管轄區的派出所辦理在外居住登記、審批手續。
如無法提交上述材料,擅自在校外居住者,自行承擔可能出現的一切后果。
第八章 留學生繳費管理
第五十三條 學校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向留學生收取學費、宿費及遣返保證金等費用,各類留學生應積極主動繳費。未按規定繳納學費的來華留學生不予注冊。未注冊的留學生按休學處理。
第五十四條 遼寧科技大學原則上不接受差額繳費,國際教育學院不為來華留學生保管差額學費、住宿費。如遇重大公共衛生事件、突發重大自然災害、災難、戰爭等,學校可視情況差額收取或暫緩收取相應學年學費、住宿費。
第五十五條 新生繳費期限為首次入境日期后20日內,在校期間,留學生應根據實際學費和住宿標準,按學年于每年6月15日前全額繳納下一學年學費和住宿費。
第五十六條 留學生在校期間,按規定繳納其他應繳費事項:如重修費、補辦學生卡、校園卡費、管理費等。休學學生(含保留入學資格的新生)已繳納的費用原則上暫不退還,待復學時抵充學年實際應繳的費用。已領取繳費收據的學生辦理退費,需交回繳費收據后方可退費,學校按實際繳費數額重新開具收據。學生受法紀、校紀處分被開除學籍的,已繳納的學費和住宿費不予退還。
第五十七條 留學生繳納次學年學費和住宿費的截止日期為每年的6月15日,逾期未足額繳納費用的留學生將被視為惡意拖欠學費,國際教育學院將對當事人進行休學處理,因此而產生的任何后果由留學生本人承擔。確因不可抗力或極其特殊情況并符合本規定第十一章所描述的情形,適用人道主義原則的,國際教育學院可應學生本人要求為其出具相關短期居留許可延期手續。
第五十八條 申請退學的留學生在校時間少于本學期教學安排三分之一時間者可申請按在校時間與總教學安排時間比例退還學費、住宿費。
第五十九條 申請休學的留學生不可申請相關費用退還,已繳學費、住宿費將自動順延至其復學之日所在學期。
第九章 獎勵與處分
第六十條 為吸引、幫助來華留學生來校學習和進行科學研究,鼓勵來華留學生努力學習,積極向上,樹立良好的學風,學校為在校來華留學生設立獎學金。具體實施細則遵照《遼寧科技大學來華留學生獎學金評選與發放辦法》執行。
第六十一條 對犯有錯誤的來華留學生,可視其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紀律處分。處分分為: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暫停注冊直至開除學籍。
第六十二條 犯錯誤的學生有申辯、申訴和保留不同意見的權利,對于當事人的申訴,學校有責任進行復查。受到留校察看處分的學生處分期間如有明顯進步表現,可解除處分。留校察看、暫停注冊期限一般為一年,畢業班學生不得少于三個月。經教育不思悔改的學生將做開除學籍處理。
第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給予開除學籍處理:
(一)違反中國法律規定、危害國家安全、嚴重破壞社會秩序和他人利益者;
(二)破壞公共財產,偷竊財產造成嚴重損失和危害者;
(三)小偷小摸,打架斗毆,屢教不改,品行惡劣,道德敗壞者;
(四)違反學校紀律,情節極其嚴重者;
(五)無故拖欠學費或宿費,且屢次催繳仍不能繳納者。
第六十四條 違反校規校紀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危害后果輕微的,可以從輕、減輕或免于紀律處分:
(一)違紀后主動承認錯誤,檢查認識深刻,有悔改表現的;
(二)違紀是由于他人脅迫或者誘騙的,且本人能主動檢舉揭發、積極配合學校調查,認錯態度良好的;
(三)其他可從輕、減輕處分的情形。
違反校規校紀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從重或加重處分:
(一)違紀后認錯態度不好的;
(二)曾受過紀律處分,再次違紀的;
(三)勾結校外人員違紀的;
(四)群體違紀的首要分子;
(五)同時有多種違紀行為并處的;
(六)其他應從重、加重處分的情形。
由于學生違紀給集體或他人造成經濟損失或傷害的,由違紀學生賠償損失、承擔醫療等費用。
第十章 居留、旅行和出入境手續
第六十五條 清楚了解所持有簽證或在華居留許可有效期限是來華留學生的義務。留學生應在其有效簽證、居留許可到期前至少30天前往國際教育學院留學生工作辦公室咨詢、預約相關移民事務,學校為符合辦理條件的來華留學生依法出具相應文書手續。因不配合學校安排而導致簽證或居留許可超期的,由形成非法居留事實的外籍人員本人承擔一切法律責任。
鞍山市人口與出入境管理局(移民局)是為在鞍山市居留的外籍人員辦理居留、旅游和出入境手續的國家行政機關。
第六十六條 來華留學生申請辦理居留許可延期手續前應自行確認現有居留許可到期日期,并確認所持護照的有效期距申請居留許可延期當日滿180天。如護照有效期距申請居留許可延期當日不足180天,請提前與所屬國駐中國領事館、大使館預約辦理護照更新、換發手續。
第六十七條 留學生因病、因事回國或假期前往其他國家以及香港、澳門、臺灣地區旅游,應提前與中轉國或目的地國使領館咨詢入境簽證、落地簽證、中轉簽證相關事宜,確認無誤后方可出行。由于個人原因導致滯留機場、離境后無法再次入境等后果由留學生本人承擔。
第六十八條 學校不鼓勵、不支持留學生到中國非開放地區、人跡罕至地區或國家明令禁止外國人前往的地區調查、訪問或旅行;學校有權拒絕為留學生出具前往此類地區可能涉及的相關手續或證明文書。不鼓勵、不支持留學生前往任何無人區探險或旅行。不聽勸阻,執意前往的后果自負。
第六十九條 居留許可超期的留學生應接受中國出入境管理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條例》對其做出的依法處罰。學校不會以任何形式影響、干預國家機關執法。
第十一章 醫療保險、留學生就醫和人道主義幫助
第七十條 在校就讀的來華留學生必須購買適用于來華留學生在中國境內就醫的醫療保險。因不購買,超期購買醫療保險而產生醫療費用無法報銷的,由當事人自行承擔一切醫療費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入境管理法》第二十一條第(四)款規定,來華留學生不能保證在中國境內期間所需費用的,如學費、住宿費、醫療費等,公安機關(移民局)將不再為其簽發學習類簽證。
第七十一條 來華留學生每年購買次年醫療保險的時間為3月1日—15日,9月1日至15日,保險費用參照保險公司所提供的政策及費用清單。(注:保險公司不為患有原發性疾病、已確診患有嚴重疾病、嚴重疾病正在治療階段的來華留學生提供保險或續保服務。)
第七十二條 留學生如感到身體不適,應及時到鞍山市內二級甲等(含)以上公立醫院就醫,如需住院治療的應及時辦理住院治療,住院墊付費用自理。學校不建議留學生前往私立醫院、診所就醫。鞍山市內尚無醫院具有為外國人進行手術治療的資質,來華留學生如需手術治療應前往具有資質的外市醫院治療。
鞍山市沒有具備為外籍人員實施手術治療資質的醫療機構,外籍人員如需采取手術治療,應前往沈陽市中國醫科大學第一附屬醫院就醫。
第七十三條 留學生看病就醫時應保存好醫院開具的一切收據、發票、押金單、病例、醫療費用清單等重要票據以便申請保險賠付。因票據丟失而導致無法報銷醫療費用的由當事人本人承擔。
第七十四條 學校尊重世界人道主義原則,提倡關懷人、尊重人,以人為本。如來華留學生在校期間病情危重,學校將視情況派員前往探望,必要時學校可以協助當事人聯絡其境內、外親屬,駐華使領館,幫助學生安排轉院或回國治療。留學生因病情危重需要在華接受手術治療的,學校可提供必要便利但不承擔任何后果,學校工作人員無權代表學校在留學生手術風險告知書或類似醫療文書上簽字。
第七十五條 在校就讀的留學生確因疾病、自然災害、大規模戰爭沖突而導致無法繳納學費,學校可以協助學生聯絡其所屬國駐中國領事館,協調相關領事事務。在學生簽證到期后,可協助學生辦理所在地公安機關簽發的短期過渡簽證。短期過渡簽證時長一般不超過30日,費用由學生本人承擔,確因極度經濟困難無法支付簽證費用的,學校可以為其墊付相關簽證費用。
第十二章 申 訴
第七十六條 學校設有法律事務中心,在校留學生可以通過法律事務中心尋求相關法律幫助,維護自身各項合法權益。
第七十七條 來華留學生可以向綜合檢查室、審查調查室投訴、舉報校內違法違規行為;受到處理或處分的留學生也可以向國際交流合作處綜合辦公室或綜合檢查室、審查調查室申訴。
第十三章 通知與送達
第七十八條 凡在遼寧科技大學注冊的來華留學生必須向國際教育學院提供一個有效的電子郵件用以保障信息的有效傳達,留學生務必保持該電子郵箱收發暢通直至從學校畢業或徹底離開學校。國際教育學院將通過留學生登記的聯系方式完成留學生在校期間的通知送達。確認自己在校登記的聯系方式暢通是每個留學生的責任,留學生因個人原因未能通過已登記聯系方式及時獲得通知而造成的任何后果,學校不承擔任何責任。
第十四章 附 則
第七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以前版本同時廢止。
第八十條 自此規定發布之后,關于新增規定條款或對已有條款進行的修改或調整將以書面形式發布,新增條款或對已有條目的修改不影響規定中未更改條款的效力。
第八十一條 本管理規定由遼寧科技大學國際交流合作處(國際教育學院、港澳臺事務辦公室)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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