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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華留學生高等教育質量規范(試行)

發布時間:2019-08-29 瀏覽次數:

來華留學生高等教育質量規范(試行

. 1

第一部分 人才培養目標. 2

學科專業水平. 2

對中國的認識和理解. 2

語言能力. 2

跨文化和全球勝任力. 3

第二部分 招生、錄取和預科. 4

1 入學標準. 4

1.1 最低學歷要求. 4

1.2 語言能力要求. 4

2 招生和錄取. 5

2.1 招生信息和咨詢. 5

2.2 入學考試和考核. 6

2.3 招生錄取程序和規則. 6

2.4 招生錄取中的獎學金評定. 6

2.5 身份資格審查. 6

2.6 經濟保證審核. 7

2.7 外部服務. 7

3 預科教育. 8

第三部分 教育教學. 9

4 專業設置和學位授予. 9

5 學校層次的人才培養目標. 9

6 培養方案. 9

6.1 培養方案基本要求. 9

6.2 漢語和中國概況類課程. 10

6.3 實踐教學. 10

6.4 學位論文. 10

6.5 培養方案的復審和修訂. 10

6.6 課程資源開發. 10

7 師資隊伍. 11

7.1 專業水平和教學能力. 11

7.2 師資隊伍建設. 11

7.3 教學研究. 11

8 教學設施和資源. 11

9 學生指導和課外教育. 12

9.1 入學教育中的學生指導. 12

9.2 教學輔導和學習支持. 12

9.3 中國國情和文化體驗. 12

9.4 學生組織和課外活動. 12

10 教學管理. 13

10.1 學籍學歷管理. 13

10.2 考勤制度. 13

10.3 考試考核. 13

10.4 學生參與教學評價. 13

10.5 轉學管理. 13

10.6 課程修習類非學歷教育的教學管理. 14

11 質量保障. 14

第四部分 管理和服務支持. 15

12 管理體制和工作機制. 15

12.1 目標定位. 15

12.2 機構設置. 15

12.3 工作隊伍建設. 15

12.4 制度建設. 16

12.5 監督檢查和責任追究. 16

12.6 管理和服務能力提升. 16

12.7 非學歷教育的管理和服務支持. 16

13 辦學資源和條件支持. 17

13.1 經費管理和保障. 17

13.2 生活設施. 17

13.3 住宿管理. 17

13.4 醫療和心理咨詢. 18

14 檔案和信息管理. 18

14.1 檔案管理. 18

14.2 信息管理. 18

15 安全教育和保障. 18

15.1 法律、制度和安全教育. 18

15.2 風險監測評估. 19

15.3 應急管理. 19

15.4 保險. 19

15.5 緊急救援. 19

16 移民和出入境事務管理和服務. 19

16.1 移民和出入境事務相關機構設置. 20

16.2 移民和出入境事務管理制度. 20

16.3 移民和出入境事務指導和咨詢. 20

17 學生權益保護. 20

17.1 信息公開. 21

17.2 監督權. 21

17.3 申訴權. 21

17.4 信息安全和隱私. 21

17.5 教育項目的取消和中止. 21

17.6 未成年人. 21

18 校友工作. 22

18.1 校友信息和聯絡. 22

18.2 校友組織和活動. 22

本規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等法律法規和《學校招收和培養國際學生管理辦法》制定。

本規范適用于全國來華留學生高等教育(含高等職業教育),旨在指導來華留學生高等教育活動,持續提高來華留學生高等教育質量,是高等學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機構開展來華留學生教育的基本準則。本規范是高等學校等高等教育機構完善來華留學生教育內部質量保障、開展自我評價的基本依據,也是各類教育評價機構開展來華留學生高等教育評價的基本依據。

本規范專門針對來華留學生高等教育的特有規律和要求,與適用于高等教育的其他教育教學標準和規范相互補充、銜接、配合。本規范尊重不同地區、學校之間的差異和學校的辦學自主權,為學校的個性發展和辦學特色提供充分空間。

第一部分 人才培養目標

學科專業水平

來華留學生在學科專業上的培養目標和畢業要求與所在學校和專業的中國學生一致,符合相應教育層次、專業的教育教學標準或相關規范。

對中國的認識和理解

來華留學生應當熟悉中國歷史、地理、社會、經濟等中國國情和文化基本知識,了解中國政治制度和外交政策,理解中國社會主流價值觀和公共道德觀念,形成良好的法治觀念和道德意識。

語言能力

以中文為專業教學語言的學科、專業中,來華留學生應當能夠順利使用中文完成本學科、專業的學習和研究任務,并具備使用中文從事本專業相關工作的能力;畢業時中文能力應當達到《國際漢語能力標準》五級水平。

以外語為專業教學語言的學科、專業中,來華留學生應當能夠順利使用相應外語完成本學科、專業的學習和研究任務,并具備使用相應外語從事本專業相關工作的能力;畢業時,本科生的中文能力應當至少達到《國際漢語能力標準》四級水平,碩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的中文能力應當至少達到《國際漢語能力標準》三級水平。

跨文化和全球勝任力

來華留學生應當具備包容、認知和適應文化多樣性的意識、知識、態度和技能,能夠在不同民族、社會和國家之間的相互尊重、理解和團結中發揮作用。

本科層次來華留學生應當在本專業領域中具有一定的國際視野,能夠在多個國家的實際環境中運用專業知識和技能,并具備參與國際交流與合作的初步能力。

碩士層次來華留學生應當在本學科領域中具有較好的國際視野,能夠在多個國家的實際環境中運用和發展本學科的知識、技能和方法,并具備參與國際事務和國際競爭的能力。

博士層次來華留學生應當在本學科領域中具有寬闊的國際視野,能夠在世界范圍內創新運用和發展本學科的理論、技能和方法,在國際事務中具有競爭優勢。

第二部分 招生、錄取和預科

1 入學標準

高等學校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本規范,根據學校來華留學生人才培養目標和培養能力合理規定學校的來華留學生入學標準,包括學歷背景、學術水平、語言能力、身份資格、經濟能力等。

1.1 最低學歷要求

來華留學生入學標準中的最低學歷要求為:

? 專科、本科入學要求高中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參照成功完成《國際教育標準分類法(ISCED 2011)》3 級或4 級且通向高等教育的要求)。

? 碩士研究生入學要求獲得學士學位或具有同等學歷(參照成功完成《國際教育標準分類法(ISCED 2011)》6 級或7 級課程的要求)。

? 博士研究生入學要求獲得碩士學位或具有同等學歷(參照成功完成特定的《國際教育標準分類法(ISCED 2011)》7 級課程的要求)。

我國與其他國家和地區簽署的政府間學歷學位互認協議中約定了對方學生進入我國高等教育機構的準入條件的,依照已簽署的互認協議執行。

1.2 語言能力要求

來華留學生入學標準中,以中文為專業教學語言的學科、專業的中文能力要求應當至少達到《國際漢語能力標準》四級水平。對于以外語為專業教學語言的學科、專業,高等學校在來華留學生入學標準中應當明確規定應有的外語能力要求。

2 招生和錄取

高等學校應當如實、準確、全面地發布招生相關信息,在招生宣傳和咨詢中堅持誠信原則,為外國學生的求學選擇提供充分的信息支持。高等學校的招生和錄取遵循規范、公開、公平的原則,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規定合理的考試考核方式,招收和選拔有學業能力和發展潛力的來華留學生,保障和持續提高生源質量,承擔維護教育公平的社會責任。

2.1 招生信息和咨詢

高等學校應當運用互聯網等信息技術手段,向外國學生提供真實全面、符合國際學生特點的招生信息,提供良好的招生咨詢服務。高等學校提供的招生相關信息應當至少包括:

? 學校基本情況,如學校所在城市概況、學校辦學條件等;

? 教育項目情況,如學歷層次、培養目標、學制、授予學位、轉學和轉專業規定等;

? 招生程序和錄取要求,如申請時限和方式、入學標準、考試考核方式、經濟保證要求、違規處理、錄取日程等;

? 財務規定和政策,如收費標準、支付方式、退費政策等;

? 校園文化和生活,如宿舍或公寓的條件和申請方式、飲食、醫療、保險、交通、文體活動、社團組織等;

? 咨詢聯系方式和投訴舉報渠道。

2.2 入學考試和考核

高等學校應當對申請入學的來華留學生進行入學考試或考核,確保錄取的學生達到預定的入學標準。高等學校宜自行或聯合其他高等學校研制和實施符合辦學實際、滿足評價要求的來華留學生入學考試。

高等學校應當在研究主要生源國教育情況的基礎上,明確規定來華留學生入學的學術水平要求和評價方式,根據教育經歷中取得的學業成績和學術成果、參加我國教育考試的成績和參加外國有公信力的教育考試的成績等依據,準確評價申請人的學術水平。

2.3 招生錄取程序和規則

高等學校應當按照明確規范的程序和規則,根據入學考試或考核成績,綜合考慮國家需要和社會公共利益,決定來華留學生錄取結果,并對招生錄取工作中的重要事項進行書面記錄和妥善存檔。

2.4 招生錄取中的獎學金評定

高等學校實施各類來華留學生獎學金項目時,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獎學金資助政策制定明確的獎學金評定標準和程序。高等學校應當按照學業品行擇優原則,規范、客觀、公正地進行獎學金評定,對評定結果進行公示,接受監督。

2.5 身份資格審查

高等學校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在入學標準中明確規定來華留學生申請入學的身份資格,建立有效的審查程序對申請人的國籍等身份資格予以審查。

中國公民移民外國后申請以外國留學生身份進入高等學校本專科階段學習的,必須持有有效的外國護照或國籍證明文件4年(含)以上,且最近四年(截至入學年度的4月30日前)之內有在國外實際居住2年以上的記錄(一年中實際在國外居住滿9個月可按一年計算,以入境和出境簽章為準)。高等學校應當要求符合上述情形的申請人提供相應證明材料并予以審查。高等學校可在上述規定基礎上對來華留學生申請入學的身份資格作出更嚴格的規定。

申請人屬于中國公民移民外國或其他可能具有中國國籍的情形的,高等學校應當向當地移民和出入境管理部門核查確認其國籍,并以適當的方式對其中的擬錄取人員情況予以公示,主動接受監督。

2.6 經濟保證審核

高等學校應當根據學費、住宿費標準和當地一般生活成本水平,按照可以充分保障來華留學生學習、生活、國際旅行等合理費用的原則,規定來華留學生申請入學的經濟保證標準;當地政府教育主管部門提出指導標準的,按照相應的指導標準執行。高等學校應當要求申請入學的來華留學生提供符合上述標準的經濟保證證明,并按照審慎、盡職原則進行審核。

2.7 外部服務

高等學校的來華留學生招生錄取工作應當嚴格遵守國家有關規定,不得委托任何外部機構或個人代理。高等學校在來華留學生招生信息提供和咨詢中采用外部服務時,應當按照審慎、規范、公開、透明原則,嚴格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或規范履行監管責任,維護教育秩序和來華留學生合法權益。

3 預科教育

高等學校應當重視發揮預科教育在提高本科生源質量、擴大生源規模上的作用,積極開展來華留學生預科教育。高等學校可開設預科教育項目,招收符合適當標準的來華留學生,進行漢語和學科基礎知識教學,使來華留學生達到本科入學標準、適應在華學習生活。高等學校的來華留學生預科教育項目應當滿足相應教育教學標準和規范的要求。

第三部分 教育教學

4 專業設置和學位授予

高等學校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和調整招收來華留學生的專業。高等學校來華留學生教育的修業年限應當符合國家高等教育基本制度規定。

高等學校招收來華留學生的專業應當屬于具有相應學位授予權的學科(專業學位類別),并且是國家規定可以對外開放的專業;對于醫學等直接關系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專業,應當滿足國家對相應專業來華留學生教育的有關規定、專門標準或規范。

5 學校層次的人才培養目標

高等學校應當根據學校的辦學定位、國際化戰略、服務面向、優勢和特色,結合招收來華留學生的專業設置情況,制定本學校的來華留學生人才培養目標。

6 培養方案

高等學校應當根據相應層次和專業的教育教學標準和規范,結合來華留學生的培養目標和發展特點,制定明確、適用的來華留學生專業培養方案。

6.1 培養方案基本要求

來華留學生的專業培養方案應當包含培養目標、課程體系、教學計劃、實踐教學等內容,滿足相應專業的教育教學標準和規范的要求,符合來華留學生的人才培養目標,適應來華留學生的學習特點。

6.2 漢語和中國概況類課程

來華留學生的專業培養方案應當包含漢語能力水平要求和中國概況類課程的必修要求;不應設置國防教育環節和軍事課程(含軍事理論教學和軍事技能訓練)。高等學校應當安排充足、適用的漢語課程和中國概況類課程,滿足來華留學生修課需求。

6.3 實踐教學

來華留學生的實踐教學應當在滿足專業要求的同時,與來華留學生的職業規劃相結合,適應國際化人才培養的需要。

6.4 學位論文

高等學校應當鼓勵和支持來華留學生使用中文撰寫學位論文。高等學校的學位評定委員會應當依照《學校招收和培養國際學生管理辦法》,規定來華留學生在學位論文撰寫和答辯等環節中所使用語言文字的具體要求。

高等學校應當規范組織來華留學生學位論文的評閱、送審、答辯等環節,并按照學校統一要求對來華留學生學位論文進行學術不端行為檢測、同行專家隱名評審、學位論文抽查等工作。

6.5 培養方案的復審和修訂

高等學校應當定期復審來華留學生培養方案并進行必要修訂,以適應國家和社會需要,順應來華留學生教育發展形勢。

6.6 課程資源開發

高等學校應當持續開發適應來華留學生培養的課程資源,在理學、工學、農學、醫學等國際通用專業上不斷提高課程體系的國際兼容性和可比性。

7 師資隊伍

高等學校應當有建設高水平教學師資隊伍的總體規劃和具體措施,滿足保障來華留學生教育質量和推動人才培養國際化的要求。

7.1 專業水平和教學能力

高等學校應當在來華留學生教學崗位標準中規定必要的教學資質、專業水平、外語能力和跨文化能力要求,確保教師勝任來華留學生教學工作。

7.2 師資隊伍建設

高等學校應當有計劃地采取考核、激勵等措施保護和提高教師承擔來華留學生教學工作、改進教學效果的積極性;應當有計劃地以培訓、交流等形式提升教師的外語水平和跨文化能力,提高師資隊伍國際化水平;應當保障漢語和中國概況等基礎課程的師資發展。

7.3 教學研究

高等學校應當鼓勵和支持教師開展來華留學生教學研究,更新教學內容,改進教學方法和技術,更好地適應來華留學生學習特點。

8 教學設施和資源

高等學校應當為來華留學生的教學培養提供充足合格的教學設施和資源,如教室、實驗室、圖書館、閱覽室、教學和實驗設備、計算機網絡和電子資源等。高等學校應當確保中外學生按照平等一致的使用條件、管理制度和收費標準使用學校提供的教學設施和資源。

9 學生指導和課外教育

高等學校應當提供符合來華留學生發展特點的學生指導,組織和引導來華留學生參加健康有益的課外教育活動,推動實現來華留學生融入校園環境和中外學生的充分交流及相互理解。

9.1 入學教育中的學生指導

高等學校應當有計劃地在入學教育中幫助來華留學生熟悉培養方案、教學要求和考核方式,掌握學習方法,適應教學和學習環境,了解教學設施和資源的使用。

9.2 教學輔導和學習支持

高等學校應當建立適應來華留學生學習特點的有效教學輔導體系,采取各種措施激勵教職工開展來華留學生的教學輔導,鼓勵和引導中外學生開展教學互助,及時發現和干預來華留學生的學業困難情況。

9.3 中國國情和文化體驗

高等學校應當有計劃地組織來華留學生參加中國國情和文化體驗等活動,并與群團組織、社區等積極合作,促進來華留學生與社會的正面良性互動。

9.4 學生組織和課外活動

高等學校應當建立健全來華留學生聯誼團體管理制度,確保來華留學生聯誼團體活動合法合規。高等學校應當鼓勵和支持學生會、研究生會等學生組織吸收來華留學生參加,鼓勵和支持來華留學生參與校內學生社團協會和文藝體育活動。

10 教學管理

高等學校應當建立健全來華留學生教學管理制度,符合國家教育教學標準和相關規定,逐步實現中外學生教學管理的趨同。

10.1 學籍學歷管理

高等學校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完善學籍管理制度,規范來華留學生的學籍管理,落實來華留學生的學籍學歷電子注冊制度,規定來華留學生轉專業的條件和程序。

10.2 考勤制度

高等學校應當嚴格執行來華留學生的考勤制度,明確出勤合格標準,并按照當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門以及移民和出入境管理部門的要求按時報告考勤不達標學生的信息。

10.3 考試考核

高等學校應當明確規定來華留學生課程考試考核方式,在同一課程中應當對中外學生采用相同的考試考核方式。

10.4 學生參與教學評價

高等學校應當鼓勵和支持來華留學生參與教學評價活動,積極征求來華留學生對教學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10.5 轉學管理

來華留學生轉學由本人提出申請,經所在學校和擬轉入學校同意后辦理。來華留學生符合轉出條件的,所在學校應當如實全面地向擬轉入學校提供來華留學生的學業成績和品行表現等情況。擬轉入學校應當按照不低于本校來華留學生入學標準、符合本校培養要求且學校有培養能力為原則審核來華留學生轉入申請。

轉出學校和轉入學校辦理來華留學生轉學手續時,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各自職責,緊密順暢地銜接辦理來華留學生的學籍、移民和出入境事務相關手續,交接文書檔案副本。

10.6 課程修習類非學歷教育的教學管理

學校通過校際合作、學生交換、訪問學習等方式接受來華留學生修習專業課程的,應當按照本規范要求實施考勤和考試考核等教學管理,如實提供課程成績單、學習證明、學分學時說明等記錄文件。

11 質量保障

高等學校是來華留學生教育質量的責任主體,應當不斷完善來華留學生教育的質量保障,推動教育質量的持續改進。

高等學校的來華留學生教育質量保障是學校整體教育質量保障體系的一部分。高等學校應當根據來華留學生教育的特點,對學校內部教育質量保障體系各個要素和環節進行針對性的補充,滿足來華留學生教育質量保障的需要。

高等學校應當積極參與教育主管部門、專業機構和社會組織實施的來華留學生教育質量保障活動。

第四部分 管理和服務支持

12 管理體制和工作機制

高等學校應當建立健全來華留學生教育管理體制和工作機制,保障來華留學生教育的健康發展和持續改進,推進中外學生管理和服務的趨同化。

12.1 目標定位

高等學校應當有定位合理、目標明確的來華留學生教育發展戰略,并有運作良好的戰略實施和控制體系。

12.2 機構設置

高等學校應當設置專門的來華留學生教育管理部門,實施歸口管理,統籌協調全校來華留學生教育管理和服務工作。高等學校的各個職能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權范圍內積極為來華留學生的管理和服務提供支持。

12.3 工作隊伍建設

高等學校應當為來華留學生教育配備充足的工作人員,配備比例和崗位待遇不低于國家有關規定要求。高等學校應當依照《學校招收和培養國際學生管理辦法》建設面向來華留學生的輔導員隊伍,確保輔導員配備比例不低于面向中國學生的輔導員配備比例;應當制定輔導員崗位標準,確保來華留學生輔導員達到綜合素質、外語水平、跨文化能力等方面要求,能夠針對來華留學生特點提供有效的指導和服務,促進來華留學生的全面發展。高等學校應當有計劃地采取培訓等措施,提高工作隊伍的業務能力、外語水平和跨文化能力。

12.4 制度建設

高等學校應當建立健全來華留學生管理和服務制度。高等學校的來華留學生教育管理制度應當以國家通用語言文字表述;提供外國文字翻譯件作為參考時,應當明確注明翻譯件不作為管理依據。

12.5 監督檢查和責任追究

高等學校應當建立健全來華留學生管理和服務內部監督檢查制度,主動接受和積極配合政府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嚴格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規范辦學行為。出現違法違規情形的,高等學校應當及時糾正錯誤、采取補救措施和消除不良影響,依法依規追究相關人員的直接責任和領導責任,積極配合政府有關部門的調查處理。

12.6 管理和服務能力提升

高等學校應當定期評估和持續改進來華留學生教育管理和服務,鼓勵和支持來華留學生教育管理理論研究和實踐探索。高等學校應當積極運用信息技術,加強來華留學生教育管理和服務的信息化建設,提升業務信息化水平。

12.7 非學歷教育的管理和服務支持

高等學校通過校際合作、學生交換、訪問學習等方式接受來華留學生進行非學歷教育的,應當提供符合本規范要求的管理和服務支持。

13 辦學資源和條件支持

高等學校應當為來華留學生教育提供充足的辦學資源,為來華留學生提供安全、衛生、便利的生活條件,以合理、公平、審慎為原則,適當照顧來華留學生的風俗習慣和文化差異,為促進中外學生的充分交流創造條件。

13.1 經費管理和保障

高等學校應當為來華留學生的教學、管理、服務提供充足經費保障。來華留學生教育相關經費使用應當納入學校財務統一管理、集中核算,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來華留學生收費政策和具體管理辦法。高等學校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來華留學生獎學金管理制度,按照規范、合理、高效的原則使用獎學金經費;應當注重獎學金的激勵和價值導向作用,嚴格把握獎學金資助對象的學業、品行要求,建立定期評審和動態調整機制。

13.2 生活設施

高等學校應當確保中外學生按照平等一致的使用條件、管理制度和收費標準使用學校的飲食、文化、體育等生活設施。

13.3 住宿管理

高等學校的來華留學生居住的宿舍或公寓應當符合法律法規中對外國人居住場所的要求,并且是當地公安機關批準可辦理外國人住宿登記的地點。高等學校應當建立健全宿舍或公寓管理制度,滿足當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的管理要求。高等學校采用外部服務提供居住場所的,應當按照盡職原則,監管外部服務行為,落實管理責任,如實、準確、充分地向來華留學生提供相關信息。

13.4 醫療和心理咨詢

高等學校應當為來華留學生提供基本醫療服務和心理咨詢服務,并為來華留學生使用社會醫療和心理咨詢服務提供必要的輔助和支持。

14 檔案和信息管理

高等學校應當有健全的來華留學生檔案和信息管理制度,符合國家有關規定要求。

14.1 檔案管理

高等學校應當為每名來華留學生建立文書檔案,如實記錄招生錄取、學習成績、日常表現、學歷和學位證書、離校和校友聯絡等入學、在校、離校全過程中的重大事項,收錄有關重要文件,并妥善歸檔保存。

14.2 信息管理

高等學校應當及時、準確、完整地采集來華留學生相關業務信息,依照法律法規和工作規范要求進行信息報送或備案。

15 安全教育和保障

高等學校應當對來華留學生開展安全教育,并采取全面的安全保障措施,維護來華留學生的安全和合法權益。

15.1 法律、制度和安全教育

高等學校應當在入學和日常教育中有計劃地對來華留學生進行中國法律法規、校規校紀和安全教育;應當及時向來華留學生提供安全信息,預防違法犯罪,防范不法侵害。高等學校應當要求來華留學生遵守中國法律法規、校規校紀,依法依規預防和懲處來華留學生的違法違紀行為。

15.2 風險監測評估

高等學校應當開展來華留學生風險監測評估工作,對來華留學生個體或群體的學業、健康、安全等方面的風險事項進行識別、分析和預警,及早采取防范和干預措施。

15.3 應急管理

高等學校的應急管理制度和應急預案體系適應涉外公共突發事件應急處置要求和來華留學生教育發展要求。高等學校應當有計劃地組織來華留學生參加應急培訓和消防、自然災害、公共衛生事件等應急演練活動。

15.4 保險

高等學校應當依照《學校招收和培養國際學生管理辦法》實施來華留學生的全員保險制度,確保來華留學生在學期間受到符合規定要求的保險保障,并提供必要的保險事務協助。

15.5 緊急救援

高等學校應當制定來華留學生在中國境內遭遇重大疾病、意外、突發事件等緊急情況的援助預案,并積極為救援行動和醫療救護提供協助。

16 移民和出入境事務管理和服務

高等學校應當建立健全來華留學生移民和出入境事務管理體制和工作機制,切實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管理責任,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高等學校應當協助駐外簽證機關、移民和出入境管理部門為來華留學生提供良好的移民和出入境事務指導、咨詢和服務,為其在華合法停留居留提供有效支持和保障。

16.1 移民和出入境事務相關機構設置

高等學校應當指定專門機構歸口管理來華留學生的移民和出入境事務,代表學校依法配合駐外簽證機關、移民和出入境管理部門工作,協助來華留學生辦理與來華學習有關的簽證、入出境和停居留手續,并為來華留學生提供移民和出入境事務指導、咨詢和服務。

16.2 移民和出入境事務管理制度

高等學校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要求,制定來華留學生移民和出入境事務管理制度和工作規程,切實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責任。

16.3 移民和出入境事務指導和咨詢

高等學校應當向來華留學生進行外國人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規教育,提供學校管理制度、服務事項、辦事流程等方面的指導和咨詢。

17 學生權益保護

高等學校應當采取有效措施,切實維護來華留學生的各項合法權益。

17.1 信息公開

高等學校應當依照國家有關信息公開的規定,以電子或紙質的書面形式和方便查閱的方式向來華留學生公布招生錄取、教學培養、管理和服務等相關信息。

17.2 監督權

高等學校應當以方便查閱的方式向來華留學生公開告知對學校內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舉報和投訴的渠道和方式,并規范地處理來華留學生的舉報和投訴。

17.3 申訴權

高等學校應當向受到處理或處分的來華留學生明確告知進行申訴的渠道和方式,并規范地處理來華留學生的申訴。

17.4 信息安全和隱私

高等學校應當依照國家相關法律要求,建立健全相關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切實保護來華留學生的個人信息安全和隱私。

17.5 教育項目的取消和中止

高等學校取消或中止來華留學生教育項目時,應當以尊重學生意愿、公平合理和適當補償為原則,維護和保障來華留學生的合法權益,妥善解決退還費用、損失補償、轉學安置等善后事宜,并辦理必要的停留居留手續。

17.6 未成年人

高等學校招收未滿18周歲的來華留學生時,應當依照《學校招收和培養國際學生管理辦法》,在入學前確認其父母是否在中國境內常住;其父母不在中國境內常住的,高等學校應當要求其父母委托在中國境內常住的外國人或者中國人作為該來華留學生的監護人,提供相應證明材料,并按照盡職原則進行審核,妥善存檔。高等學校應當為未滿18周歲的來華留學生提供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條件,并及時與監護人溝通學生身心健康和學習生活情況。

18 校友工作

高等學校應當建立來華留學生校友工作制度,有效開展校友工作,推動來華留學生校友和學校共同發展,支持來華留學生校友為促進文明交流、增進人民友誼、深化國際合作做出貢獻。

18.1 校友信息和聯絡

高等學校應當有計劃地收集和維護來華留學生聯系信息,積極運用互聯網等信息技術手段聯絡來華留學生校友。

18.2 校友組織和活動

高等學校應當積極推動來華留學生建立海外校友組織或加入現有校友組織,積極組織來華留學生校友活動。

規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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