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落實人才強校戰略,有效拓寬引才渠道,用足用好上級部門有關引進人才政策,積極吸引優秀人才,全面規范做好引進人才工作,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學校引進人才工作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在國家、遼寧省有關政策指導下,服務于學校總體發展目標。
第三條 學校引進人才堅持“按需引進、按崗管理、嚴格考核、公開招聘”的原則。
第四條 學校引進人才堅持有利于學科發展和師資隊伍建設的原則。根據學科發展的需要,通過引進高層次人才,發展優勢學科,強化特色學科,突出重點學科,加強基礎學科,扶持新興交叉學科,建立一支結構合理、整體優化、富有創新精神和創造能力的高水平師資隊伍。
第五條 學校引進人才本著選人干事業、事業成就人的原則。通過引進人才和智力資源,促進學校建設和發展,建立事業留人、感情留人、待遇留人、環境留人的用人機制。破除“五唯”傾向,既要注重能力、水平、業績,還要注重思想品德、創新意識和奉獻精神。
第二章 全職引進高層次人才的層次及待遇
第六條 引進人才的層次標準及待遇:
第一層次(杰出人才):在國內外享有廣泛的學術聲望和影響力,學術研究處于世界前沿,是國內外本學科公認的學術大師、著名專家學者等,如中國科學院院士、中國工程院院士等國內外杰出人才。
1.首聘期年薪不低于240萬元。
2.提供安家費100萬元。
3.提供購房補貼200萬元。
4.根據科研需要提供專項科研建設經費(面議)。
5.協助安排配偶工作。
第二層次(領軍人才):具有深厚的學術造詣,已取得國內外同行公認的標志性研究成果,達到或接近國家級領軍人才相應學術水平。
1.首聘期年薪不低于120萬元。
2.提供安家費80萬元。
3.提供購房補貼150萬元。
4.根據科研需要提供專項科研建設經費(面議)。
5.協助安排配偶工作。
第三層次(拔尖人才):具有良好的學術影響力,已取得具有重要學術影響的標志性研究成果,為所在學科領域的知名學者或學科帶頭人,達到或接近國家級青年人才相應學術水平。
1.首聘期年薪60萬—80萬元。
2.提供安家費60萬元。
3.提供購房補貼100萬—120萬元。
4.根據科研需要提供專項科研建設經費100萬—300萬元(哲學社會科學類50萬—80萬元)。
5.協助安排配偶工作。
第四層次(精英人才):具有較好的學術影響力,已取得具有顯著學術影響的研究成果,為所在學科領域的學科(學術)帶頭人,達到或接近省級領軍人才相應學術水平。原則上年齡不超過45周歲(特別優秀人才年齡可適當放寬)。
1.首聘期年薪30萬—50萬元。
2.提供安家費20萬—30萬元。
3.提供購房補貼60萬—80萬元。
4.根據科研需要,提供專項科研建設經費40萬—60萬元(哲學社會科學類:20萬—30萬元)。
5.協助安排配偶工作。
第五層次(特聘教授):具有博士學位、正高級職稱,年齡不超過45周歲,且近三年有重要學術成果,在其研究領域有重要影響力;或具有博士學位、副高級職稱,年齡不超過40周歲,且近三年學術成果特別突出。
1.聘任到教授崗位
2.提供安家費20萬元。
3.提供45萬—60萬元購房補貼。
4.根據科研需要,提供專項科研建設經費20萬—40萬元(哲學社會科學類:10萬—20萬元)。
5.協助安排配偶工作。
第六層次(特聘副教授):具有博士學位、副高級職稱,年齡不超過40周歲,且近三年內有重要學術成果,在其研究領域具有一定影響力;或年齡不超過35周歲,學術成果特別突出的博士、博士后。
1.聘任到副教授崗位。
2.提供薪酬補貼1000元/月(4年)。
3.提供安家費10萬元。
4.提供90M2左右住宅1套或購房補貼25萬—40萬元。
5.未婚者提供公寓住宿,已婚者提供70M2左右周轉房1套(購房后交回,最長使用3年)。
6.根據科研需要,提供專項科研建設經費10萬—20萬元(哲學社會科學類:5萬—10萬元)。
7.協助安排配偶工作。
第七層次(青年骨干):具有博士學位,年齡不超過35周歲,學術成果突出,具有良好的培養潛質。
1.享受副教授績效待遇(最多1個聘期)。
2.提供薪酬補貼1000元/月(4年)。
3.提供安家費5萬元。
4.提供90M2左右住宅1套或提供購房補貼20萬—30萬元。
5.未婚者提供公寓住宿,已婚者提供70M2左右周轉房1套(購房后交回,最長使用3年)。
6.根據科研需要,提供專項科研建設經費5萬—10萬元(哲學社會科學類:3萬—5萬元)。
第八層次(優秀博士):具有博士學位,學術成果較突出,具有良好的發展潛力。
1.提供薪酬補貼1000元/月(4年)。
2.提供安家費5萬元。
3.提供購房補貼10萬—20萬元。
4.未婚者提供公寓住宿,已婚者提供70M2左右周轉房1套(購房后交回,最長使用3年)。
5.根據科研需要,提供專項科研建設經費5萬元(哲學社會科學類:3萬元)。
第三章 柔性引進高層次人才的層次及待遇
第七條 柔性引進高層次人才的層次標準及待遇:
1.引進對象
柔性引進的主要對象是上述第一至四層次的高水平人才以及其他我校學科專業建設急需的高層次人才。
2.聘期內柔性引進人才待遇
(1)工作酬金:5萬—50萬元/年(稅前),根據實際工作情況確定。
(2)學校承擔來校工作期間發生的差旅費。
(3)在校工作期間學校提供臨時生活住房1套。
(4)提供獨立辦公室及辦公設備。
(5)提供必備的科研條件(科研用房、科研設備、科研團隊)。
3.根據工作規劃及要求簽訂協議。未盡事宜,由當事雙方協商確定。
第四章 高層次人才引進程序及考核
第八條 學校對第六條第一層次至第四層次人才及第七條柔性引進的人才實行“綠色通道”,由學校人才工作領導小組按照“一人一議”原則引進,確定待遇,報學校黨委常委會會議研究審批。
第九條 人事處(人才工作辦公室)牽頭組織成立高層次人才引進工作考核小組,由相關領域專家及相關部門負責人組成,負責對第六條第五層次至第八層次人才通過試講、面試、答辯等方式進行評價,并投票表決確定擬聘初步人選,經協商確定待遇及工作目標任務后,報請校長辦公會議批準并按有關規定辦理相關入職手續。
第十條 引進的人才須與學校簽訂《遼寧科技大學高層次人才聘用協議書》,首聘期為4年,工作服務期為8年。首聘期工作目標任務應與所給予的待遇相當,應取得的學術成果(論文、項目、獲獎等)要求在簽訂協議時約定。其學術成果不能在崗位聘期考核時重復使用。首聘期期滿后根據協議約定和考核結果再行商議續聘及相關待遇。
第十一條 根據引進人才協議的具體情況,實行校、院兩級管理。人事處(人才工作辦公室)牽頭組織對引進人才的聘期中期、聘期期滿的考核工作,各單位配合;學院具體負責引進人才的日常管理和考核工作,及時發現引進人才工作和生活中的問題及困難,并及時協調解決。
第十二條 在引進的人才工作兩年后,人事處(人才工作辦公室)及有關學院應適時對其進行聘期中期考核,對其工作進行檢查和督促。引進人才未能完成協議規定的職責任務,聘期中期、聘期期滿考核不合格的,學校將根據協議規定對有關待遇分別給予扣減、停發或返還等相應處理,可以降級聘用或終止聘用。
第五章 組織制度保障
第十三條 學校成立人才工作領導小組,由校黨委書記、校長任組長,黨委副書記、副校長任副組長,成員由有關單位負責人組成,負責學校人才引進和培養的領導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與人才工作辦公室合署辦公,具體負責人才引進工作的組織和落實。
第十四條 各教學單位成立人才工作小組,組長由教學單位行政負責人擔任,成員由其他班子成員、教職工代表等組成,負責本單位的人才引進和培養工作。
第十五條 學校設立引進人才特殊貢獻獎,對于引進人才工作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或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由人事處(人才工作辦公室)牽頭審核,報請學校批準后實施。
第十六條 學校設立人才專用崗位。各單位引進的第六層次以上人才,首聘期使用人才專用崗位,不占用學院專業技術崗位指標。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以上涉及金額單位均為人民幣。
第十八條 對上述各層次人才的人才稱號、職稱、學術成果、年齡等要求是引進的必要、基礎條件,引進后的具體待遇及要求等需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第十九條 對于引進的各層次人才的有關待遇、工作目標任務等實行“一人一策”“一事一議”原則,經雙方協商確定并簽訂協議。
第二十條 未達到第八層次人才要求的博士或非教師崗位的博士原則上不享受引進人才相關待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所列的相關人才待遇均包含上級部門的專項財政補貼或獎勵;本辦法所列的安家費在10萬元及以上的,在首聘期協議簽訂后和聘期中期考核合格后分兩次發放;購房補貼在鞍山市購買住房時先一次性發放50%,剩余部分在服務期內按月發放。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遼寧科技大學高層次人才引進工作實施辦法》(校發〔2018〕20號)同時廢止。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人事處(人才工作辦公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