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木工程學院實驗室安全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實驗室安全科學管理,切實做好實驗室安全管理各項工作,確保學院教學、科研工作正常秩序,確保學院師生員工人身安全、學院財產安全以及社會安全穩定,依照國家和地方有關技術安全、消防安全、社會治安等方面的法規,結合學院實驗室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實驗室要嚴格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規和制度,健全安全防范管理制度,落實“三防”(防火、防盜、防事故)責任人,配備必要設備,定期檢查“三防”等方面措施落實情況,切實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
第三條 各學院及實驗室應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原則,建立健全由學院領導主管,實驗室主任負責,實驗室的消防安全、用電安全、危險生化物品安全、特種設備安全及治安防盜等各項安全防范工作落實到室,責任落實到人的實驗室安全責任制度。
第二章 實驗室安全管理工作職責
第四條 學院安全工作領導小組代行實驗室安全領導職責,學院安全領導小組由黨/政主要領導作為負責人,分管實驗室的領導主管實驗室安全,實驗中心主任和副主任是實驗室安全直接責任人。
第五條 實驗室每個房間明確安全責任人和管理人,簽訂安全責任書,并在房間門口明示。實驗室安全責任人和管理人每月至少檢查一次,并做好安全檢查記錄。安全工作領導小組在學期末和學期初應做好安全檢查。
第六條 對在實驗室中首次做實驗的學生及有關人員必須進行安全教育和培訓,提出相關要求和指導,在掌握各項實驗室安全管理辦法和基本知識,熟悉各項操作規程后,方可開始實驗。
第七條 實驗室應建立定期安全檢查規章制度,并張貼在室內醒目位置。及時發現問題,并加以改進和完善。
第八條 發生事故時,應采取積極有效的應急措施,防止事故擴大蔓延,并及時上報,不得隱瞞事實真相。發生重大事故要立即搶救受傷人員及國家財產,保護好事故現場。
第三章 實驗室防火管理制度
第九條 實驗人員應充分做好實驗前的準備,嚴格按規程操作,嚴格遵守實驗室紀律,禁止在實驗室玩耍、打鬧,防止因不規范操作和意外打破儀器設備釀成火災。嚴禁閑雜人員特別是兒童進入實驗室,防止因無關人員的違章行為導致火災。
第十條 實驗人員實驗時嚴禁擺弄無關的設備和藥品,特別是電熱設備。
第十一條 嚴禁攜帶任何火種和其它與實驗無關的易燃易爆物品進入實驗室。嚴禁在實驗室內私自存放劇毒、易燃、易爆物品,上述物品應存放在特定房間,并由專人保管。
第十二條 嚴禁私自拉電接線,臨時實驗用電須經實驗室主任批準方能架設。
第十三條 嚴禁在實驗室居住,實驗室內嚴禁吸煙,除實驗必需外,嚴禁使用電爐、微波爐、電磁灶等大功率用電設備取暖、燒水、做飯。
第十四條 嚴格實驗室用電制度,用電及電器安裝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技術規范。
第十五條 滅火器等滅火裝置與材料應裝在實驗室門口外面附近處,要便于取用,未經許可,禁止擅自移動。要有簡便的報警設備。定期檢查滅火器能否正常工作,實驗室所有管理人員必須會正確使用滅火器。
第十六條 離開實驗室時必須切斷所有電源、火源,關閉門窗、水電,寒暑假必須進行防火、防盜大檢查,確保無任何隱患后封閉實驗室。
第十七條 走廊、樓梯等公共部位嚴禁堆放物品,保持通道暢通。學生實驗時實驗室的前、后兩個門必須都打開。
第十八條 進行經常性的安全檢查,發現不安全因素必須及時上報,并做好記錄備案,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第四章 實驗室消防安全應急預案
第十九條 假如實驗室突然發生火災應做如下處理:
1.實驗室工作人員切斷配電室總動力電源;
2.假如發生實驗室工作人員無法撲救的大型火災,應及時報告院、校領導,并立即撥打火警電話119通知滅火,并在大門外接應消防車;
3.假如發生大型火災時,實驗室有大批學生做實驗,應由實驗室工作人員組織學生有序疏散;
4.組織人員用滅火器、水滅火,如果是油起火不能用水應采用干粉滅火器、或砂子滅火;如果是電起火在沒有切斷電源之前應用干粉滅火器滅火;
5.組織人員或由消防車把火撲滅為止,要保護火災現場等后處理。
第五章 實驗室防盜管理制度
第二十條 實驗室管理人員要對本實驗室安全防盜全面負責,發現不安全隱患及時處理并向主管領導匯報。
第二十一條 實驗室管理人員做到離開實驗室時,必須關閉一切電源、水源、鎖好門窗。
第二十二條 實驗室管理人員應經常巡查,檢查各實驗室是否鎖好門窗。
第二十三條 嚴禁無關人員擅自進入實驗室。未經有關人員許可,外單位人員不得隨意進入實驗室,對進行設備維護維修的外來人員實行來訪登記制度。在儀器設備維護維修過程中,需要更換儀器設備配件或需要將儀器設備或零部件帶離實驗室檢修,必須經學院設備主管領導批準,并辦理有關手續方可進行。在設備維護維修過程中,必須有實驗室管理人員在現場。
第二十四條 每天下班前檢查各實驗室滅火器、門、窗、電器線路、電源開關、水閥等是否完好或已經關閉、鎖好,發現破損或故障須及時維修或報告。
第二十五條 節假日前全面進行安全檢查后封門。假期值班人員發現異常情況時應及時處理和報告。
第二十六條 發生盜竊等事故時,除立即采取必要的措施外,應馬上報警,并及時向上級報告。
第二十七條 進行經常性的安全檢查,發現不安全因素必須及時上報,并做好記錄備案,及時消除安全隱患。防盜報警系統必須經常檢查,保持完好狀態。貴重材料必須放于保險柜中存放。
第六章 實驗室安全用電制度
第二十八條 防止觸電
1.禁止用潮濕的手接觸電器。
2.電源裸露部分應有絕緣裝置(例如電線接頭處應裹上絕緣膠布)。
3.所有電器的金屬外殼都應有接地保護。
4.實驗時,應先安裝好設備后再接通電源,并檢驗是否漏電。實驗結束時,先切斷電源再接觸儀器。
5.修理或安裝電器時,應先切斷電源。
6.不能用試電筆去試高壓電。使用高壓電源應有專門的防護措施。
7.如有人觸電,應迅速切斷電源,然后進行搶救。
第二十九條 防止引起火災
1.使用的保險絲要與實驗室允許的用電量相符。
2.電線的安全通電量應大于用電功率。
3.室內若有氫氣、煤氣等易燃易爆氣體,應避免產生電火花。繼電器工作和開關電閘時,易產生電火花,要特別小心。電器接觸點接觸不良時,應及時修理或更換。
4.如遇電線起火,立即切斷電源,用砂或二氧化碳、四氯化碳滅火器等滅火,禁止用水或泡沫滅火器等導電液體滅火。
第三十條 防止短路
1.線路中各接點應牢固,電路元件兩端接頭不要互相結觸,以防短路。
2.電線、電器不要被水淋濕或浸在導電液體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