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和加強土木工程學院實驗室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保證教學、科研等活動安全及師生人身和學校財產安全,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遼寧科技大學實驗室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辦法(暫行)》等規定,結合土木工程學院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的危險化學品包括:
(一)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等10部門聯合公布的《危險化學品名錄》中的劇毒化學品和非劇毒化學品;
(二)公安部公布的《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名錄》中的化學品;
(三)國務院公布的《易制毒化學品的分類和品種目錄》中的化學品。
在本細則中,易制毒(爆)化學品、劇毒化學品統稱為管制類危險化學品,其余危險化學品統稱為非管制類危險化學品。
第三條 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實行院(系)、實驗中心、實驗室三級管理體制,各級職責按《遼寧科技大學土木工程實驗室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辦法(暫行)》執行,以“誰使用,誰負責”為原則,教職工及學生樹立安全意識,履行安全義務并承擔責任,學院建立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督查機制。
第二章 院(系)、實驗室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隊伍及要求
第四條 學院行政負責人為土木學院危險化學品安全第一責任人,全面負責部門的危險化學品安全領導工作,負責制定并組織實施部門危險化學品安全工作計劃。
學院分管實驗室技術安全工作的領導為本部門危險化學品安全直接管理責任人,具體負責部門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工作,主要負責制定部門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實施細則及應急預案,組織部門內危險化學品安全教育培訓,負責部門劇毒、易制爆、易制毒化學品申購審批以及危險化學品存儲和使用的監管,負責建立部門危險化學品臺賬并督促各實驗室建立危險化學品臺賬,做好危險化學品廢棄物處置、日常檢查、安全防護等工作的規范化管理。
學院實驗中心主任須協助分管領導做好本部門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的具體工作,并對本部門危險化學品安全負直接管理責任。
第五條 實驗室(含科研課題組)負責人負責本實驗室的所有技術安全管理工作,包括組織制定并張貼本實驗室危險化學品的安全操作規程和應急措施,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設施,督促操作人員安全規范操作,管理本實驗室危險化學品的購買、入庫、存放、使用、處置、臺賬記錄及本實驗室的日常安全檢查等。
實驗室危險化學品使用人對危險化學品的使用和自身安全負全部責任,必須嚴格遵守國家、學校及實驗室相關管理制度,做好危險化學品臺賬記錄,佩戴防護用品,并按規定妥善處置危險化學品廢棄物。
第六條 土木學院和實驗中心定期組織對涉及危險化學品的人員進行培訓,督促完成本單位的危險化學品日常信息登記、統計、上報等工作。
第三章 申購和運輸
第七條 危險化學品的申購
(一)購買危險化學品須按照國家規定,在具有相應資質的經營單位購買,土木學院任何專業及個人不得私下違規采購。
(二)采購劇毒、易制爆、易制毒化學品時,由專人提交采購申請,經土木學院、安全保衛處審批后報送國有資產管理處,由國有資產管理處負責向省、市公安機關申請,得到批準后方可組織購買。
(三)采購其他危險化學品(不含劇毒、易制爆、易制毒化學品)時,使用人提交采購申請,依程序審批通過后由國有資產管理處購買。
(四)土木學院實驗中心將嚴格控制危險化學品購買數量,同時統一存儲保管,同時做好安全防護措施。
(五)土木學院任何專業及個人不得私自接收校內外轉讓和贈送的危險化學品,也不得向校內外部門轉讓和贈送危險化學品。
第八條 購置的危險化學品須嚴格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進行運輸。
(一)危險化學品運輸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二)相關人員必須了解所運輸危險化學品的危險特性及其包裝物、容器的使用要求和出現危險情況時的應急處置方法。
第四章 入庫與備案
第九條 各實驗室購置的危險化學品須在到貨當日辦理入庫手續。入庫手續包括:
(一)實驗室負責人根據危險化學品申購審批表、采購合同或供貨清單、發票核對危險化學品的名稱和數量,確認上述各項相互一致后,建立本實驗室的危險化學品入庫登記臺賬;
(二)土木學院安全管理員核查危險化學品的存放條件,確認安全措施到位、存放規范后在供貨清單上簽字并將供貨清單復印件存檔。
第十條 土木學院安全管理員根據各實驗室的供貨清單建立本單位危險化學品登記臺賬。
第十一條 土木學院任何專業及個人不得私自設置危險化學品臺賬。
第五章 存放與保管
第十二條 實驗室購置的危險化學品應按規定存放在專用儲存室(柜)內,并設專人管理,專用庫房設為A301。
第十三條 危險化學品應根據國家規定的安全要求分類分項存放,不同類別危險化學品的存放應達到規定的安全距離,需特別注意的是:
(一)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必須根據各自不同的危險特性,分類分項存放在易燃易爆儲存柜內,不得混存;
(二)遇火、遇潮容易燃燒、爆炸或產生有毒氣體的危險化學品不得在露天、潮濕、漏雨和低洼容易積水地點存放;
(三)受陽光照射容易燃燒、爆炸或產生有毒氣體的危險化學品和桶裝、罐裝等易燃液體、氣體應當在陰涼通風地點存放;
(四)化學性質或防火、滅火方法相互抵觸的危險化學品,不得在同一儲存室(柜)存放。
第十四條 辦公室、地下或半地下空間、樓道、學生宿舍等場所禁止存放危險化學品,土木學院將對危險化學品存儲室、專用庫房定期檢測。
第十五條 嚴禁在實驗室超量儲存危險化學品。
第十六條 危險化學品專用儲存室(柜)應在醒目的位置設置警示標識和指示牌,指示牌上必須注明負責人及聯系方式以及所有存放化學品的名稱、危險特性、預防措施、應急措施等相關信息。
第十七條 易燃、易爆、腐蝕、助燃、劇毒等壓縮氣體的存放須符合相關安全規定,尤其應注意:
(一)氣瓶應存放在通風良好的場所,并有固定措施;
(二)容易引起燃燒、爆炸的不相容(相互反應)氣體必須分開存放;
(三)氣瓶不可靠近熱源和火源。
第六章 領用與使用
第十八條 實驗室內相關人員應根據工作需要向負責管理危險化學品的人員領用危險化學品,領取時須按要求做好領用記錄。
當日未使用完的危險化學品須返回保險柜或專用儲存室(柜)內,并做好相應記錄,記錄保存期不得少于2年。
第十九條 對于管制類化學品,領用時須精確計量和記載,防止丟失、被盜、誤領、誤用,做到“隨用隨領”,不得多領,使用時須按要求做好使用記錄,使用場地嚴格落實進出人員登記制度。
第二十條 使用危險化學品時應嚴格按照操作規程規范操作、確保安全,需特別注意的是:
(一)危險化學品使用人員事先應經過培訓和指導,掌握安全操作方法及有關防護知識;
(二)劇毒化學品使用人員須取得上崗資格證;
(三)使用爆炸性、有毒物品時,應在通風良好的條件下進行;
(四)實驗過程中,操作人員穿戴的防護用品和采取的安全措施必須與實驗內容的安全等級相匹配;
(五)使用可燃、助燃氣體時應遠離熱源、火源;
(六)禁止在實驗室留宿,夜間進行實驗時必須有兩人以上在場;
(七)禁止無關人員進出、接觸或使用危險化學品;
(八)學生使用危險化學品前,指導老師應詳細指導并進行安全培訓,講授安全操作方法及有關防護知識;
(九)危險化學品僅限用于教學、科研實驗,并僅限當天使用,當天未用或未使用完的危險化學品須交回危險化學品儲存室保存,不得轉讓、使用或他用;
(十)嚴禁將危險化學品帶出實驗場所;
(十一)嚴禁在科研、實驗范圍外利用危險化學品反應或合成其他有毒有害化學品或化學衍生物。
第七章 廢棄物處置
第二十一條 土木學院實驗中心和實驗室負責本單位和本實驗室危險化學品廢棄物的收集、存放等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條 實驗室應按照相關規定將實驗產生的危險化學品廢棄物分類盛裝在容器內,并做好產廢記錄,盛裝需特別注意:
(一)在常溫常壓下易燃、易爆、及排出有毒氣體的危險化學品廢棄物必須進行預處理,使之穩定后貯存,否則按易燃、易爆危險品貯存;
(二)高濃度的無機廢液須經中和、分解等處理,確認安全后,方可倒入廢液容器;禁止將不相容的廢棄物在同一容器內混裝;
(三)裝載液體、半固體危險化學品廢棄物的容器應留足夠空間,容器頂部與液體表面之間保留100mm以上;
(四)無法裝入常用容器的危險廢物可用防漏膠袋等盛裝;
(五)盛裝危險廢物的容器上應粘貼標簽,并按要求如實填寫。
第二十三條 應當使用符合標準的容器盛裝危險廢棄物:
(一)盛裝危險廢物的容器及材質要滿足相應的強度要求;
(二)盛裝危險廢物的容器必須完好無損;
(三)盛裝危險廢物的容器材質和襯里要與危險廢物相容(不相互反應)。
第二十四條 實驗后多余的、新產生的或失效(包括標簽丟失、模糊)的危險化學品以及危險化學品的包裝容器均須按危險化學品廢棄物處置。
第二十五條 實驗產生的廢氣應達到國家相關排放標準,未達標的應采取中和、吸收等處理措施,達標后排放。
第二十六條 對于失效的危險化學品,土木學院應向國有資產管理處提出處置申請,由學校主管部門負責處置。
第二十七條 土木學院實驗中心應按照國家相關標準將危險化學品廢棄物分類存放,存放地點設在A115,并指定專人負責存放場所的安全管理,需特別注意的是:
(一)危險廢物存放場所應在易燃、易爆等危險品的防護區域以外;
(二)危險廢物存放場所必須有泄漏液體收集裝置、氣體導出口及氣體凈化裝置;
(三)用以存放裝載液體、半固體危險廢物容器的地方,必須有耐腐蝕的硬化地面,且表面有防滲漏處理;
(四)不相容的危險廢物必須分開存放,并設置隔斷;
(五)危險廢物的存放場所應防風、防雨、防曬,并遠離火源、熱源,保持良好的通風;
(六)嚴禁將未經無害化處理、可能污染環境的危險化學品廢棄物直接排入下水道,或當成一般生活垃圾隨意棄置或堆放填埋;
(七)嚴禁將危險化學品廢棄物與一般生活垃圾、生活性廢棄物、醫療廢物或放射性廢物等混裝儲存和回收。
第二十八條 國有資產管理處負責定期收集危險化學品廢棄物,土木學院安全管理員組織人員將廢棄物搬運至指定地點,并配合完成裝運工作,任何專業及個人不得擅自處置危險化學品廢棄物。
第八章 臺賬
第二十九條 實驗室應建立健全日常臺賬制度,如實記錄危險化學品的購買、領用、使用、處置情況,并建立管制類化學品和危險化學品廢棄物的專用臺賬。
劇毒化學品、易制毒(爆)化學品的專用臺賬的保存期限為兩年;危險化學品廢棄物的專用臺賬的保存期限為廢棄物處置日起不少于三年。
第三十條 每學期結束前兩周,各實驗室對本實驗室的危險化學品進行核查,并將購買、使用、存儲、處置等信息報送至土木學院安全管理員。土木學院安全管理員匯總后,于每學期結束前一周將統計數據報送至國資處。
第九章 安全應急措施和事故處理
第三十一條 實驗室認真落實安全檢查實施細則,及時發現并消除安全隱患,最大限度預防安全事故的發生。
第三十二條 實驗室根據本專業危險化學品種類、性質、存放和使用情況,確定各區域的安全等級,有針對性地制訂本專業的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報院里備案。
第三十三條 土木學院成立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小組,組長為土木學院行政負責人,成員為土木學院安全管理委員會成員。
第三十四條 實驗室根據本單位危險化學品種類、性質,配備相應的應急救援器材和設備,并進行定期檢測和維護,保證其運行狀態良好。
第三十五條 土木學院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小組每年組織一次以上本單位人員的應急救援預案學習和演練。
第三十六條 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包括燃燒、爆炸、泄露、丟失、被盜等)時,立即啟動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采取有效的應急措施,同時報告學校相關部門,不得瞞報、謊報或延報。
第三十七條 事故的發生經過和處理情況應詳細記錄并存檔備案。
第三十八條 對造成危險化學品事故的各專業和個人,依照國家相關法規和學校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章 其他
第三十九條 實驗室在新建、改建、擴建教學、科研場所或設施時,凡涉及危險化學品的,除按學校相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外,還應將相關項目的安全可行性論證報告報國資處備案。項目建成后,須經安全驗收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一章 附則
第四十條 本細則中涉及的危險化學品申購表、指示牌、臺賬、廢棄物標簽等,均須按照規定的格式填寫。
第四十一條 本細則未盡事宜,以上級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