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內各普通高等學校:
為適應新時期高等教育改革和發展要求,做好新形勢下大學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充分發揮輔導員、班主任(導師)在學生思想教育中的重要作用,促進輔導員、班主任(導師)工作的科學化、規范化、制度化,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大學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見》(中發[2004]16號)、《教育部關于加強高等學校輔導員班主任隊伍建設的意見》(教社政[2005]2號)和《中共遼寧省委、遼寧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大學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實施意見》(遼委發[2005]18號),經廣泛征求意見,中共遼寧省委高等學校工作委員會、遼寧省教育廳組織制定了《遼寧省普通高等學校輔導員工作規程(試行)》和《遼寧省普通高等學校班主任(導師)工作規程(試行)》,現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的問題和建議請及時報中共遼寧省委高等學校工作委員會、遼寧省教育廳。
附件: 1. 遼寧省普通高等學校輔導員工作規程(試行)
2. 遼寧省普通高等學校班主任(導師)工作規程(試行)
二 ○ ○ 五 年 九 月 十 三 日
附件一:
遼寧省普通高等學校輔導員
工作規程(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大學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見》(中發[2004]16號)、《教育部關于加強高等學校輔導員班主任隊伍建設的意見》(教社政[2005]2號)和《中共遼寧省委、遼寧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大學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實施意見》(遼委發[2005]18號),促進高等學校輔導員工作的科學化、規范化、職業化、制度化,特制定本工作規程。
第二條 輔導員是高等學校教師隊伍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大學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是大學生健康成長的指導者和引路人,是對大學生進行政治引導、思想教育、學習督導、行為引導及相關事務管理的教師。
第二章 輔導員的配備與管理
第三條 輔導員應根據工作需要,按年級或專業配備。專職輔導員按全日制本??茖W生人數200:1的比例配備,原則上要保證各院系每個年級(或專業)至少配備一名專職輔導員。專職輔導員暫時不足時,高等學校可配備兼職輔導員,并應結合學校實際,在2-3年內按規定盡快配齊專職輔導員。
第四條 學校黨委學生工作部負責全校輔導員隊伍的管理工作(暫未設學校黨委的民辦高等學校,可由學生處負責),為便于工作,學生工作部可與學生處合署辦公。
高等學校所屬各院(系)應設立學生工作辦公室,具體負責本院(系)輔導員的日常管理工作。學生工作辦公室主任一般由院(系)主管學生工作的黨政負責人兼任。
高等學校應根據學校實際設立大學生生活園區工作辦公室。院(系、生活園區)學生工作辦公室在學校學生工作部的指導下開展大學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第三章輔導員的任職條件與工作職責
第五條 輔導員應具備以下任職條件:
(一)具備較高的思想政治素質和道德素質,原則上應是中共黨員或預備黨員。
(二)熱愛大學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熱愛學生,具有奉獻精神和開拓創新精神。
(三)具有較高的理論水平,掌握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基本原理;熟悉思想政治教育、倫理學、管理學、教育學、社會學、心理學、時事政策、就業指導、學生事務管理以及法律等方面的相關知識。
(四)具有較強的組織管理能力、協調能力、語言文字表達能力和調研能力。
(五)本科院校的輔導員一般應具備碩士以上學位或學力,新選聘的應屆畢業生應在五年內達到上述要求;高等職業院校的輔導員一般應具備學士以上學位。
(六)身心健康,人格健全,品行端正。
第六條 輔導員應履行以下工作職責:
(一)政治指導。貫徹執行黨的教育方針和有關政策,教育和引導學生樹立科學的世界觀、人生觀和價值觀;協助黨組織做好學生入黨積極分子和學生黨員的教育、培養、考察和管理工作。
(二)思想教育。掌握學生的思想動態,做好學生日常思想教育工作,維護學校穩定;可兼職從事思想政治理論課、黨課、團課及人文哲學社會科學方面課程的教學,指導學生開展課內外理論學習,對學生實施思想政治理論教育;正確區分學生的思想和心理問題,關注學生的心理健康狀況,協助相關部門開展心理健康教育和咨詢工作。
(三)行為引導。負責年級和班級學生干部的選拔、使用和培養工作;做好學生獎懲等日常管理工作,幫助學生樹立正確的紀律、道德和法制觀念;按照學校的統一安排,進駐學生公寓,做好生活園區的學生工作;指導、幫助學生開展社會實踐、校園文化等課外活動,培養學生的綜合素質,促進學生的全面發展。
(四)事務管理。協助有關部門做好貧困學生資助、就業指導等工作,做好學校交付的其他相關工作。
(五)做好與家長和社會的溝通、協調工作。
第四章輔導員的選聘與培訓
第七條 專職輔導員可采取以下幾種途徑選聘:
(一)從符合條件的在職黨員教師和黨政干部中選聘。
(二)從應屆畢業留校工作的研究生或全日制本科生中擇優選聘。
(三)從免試推薦的碩士、博士研究生中選聘。有免試推薦碩士、博士研究生權的院校,每年應留出一定免試推薦名額用于選聘輔導員,受聘學生保留學籍,應先從事兩年以上輔導員工作,再攻讀研究生。
(四)鼓勵從本校外符合條件的人員中選聘。
第八條 兼職輔導員參照專職輔導員的選聘辦法,主要在專業課教師中選聘,也可從從事教輔工作、有大學本科學歷的黨員教師中選聘。
第九條 選聘輔導員由學校各院(系)提出用人計劃,由學校學生工作部統一組織考核,學校黨委審核確定,任期一般與所帶年級學生的學制一致。聘任時,向應聘輔導員頒發證書,明確任期及工作職責。對于任期中有重大不稱職行為的輔導員,聘任部門可以隨時解聘。
第十條 實行輔導員培訓制度。輔導員隊伍的培訓要納入高等學校教師培訓計劃,享受有關政策支持。
(一)崗前培訓制度。新選聘的專職輔導員在上崗前,必須接受輔導員崗前培訓,經過培訓達到基本要求,取得培訓證書,方可上崗工作。
(二)例會制度。通過例會學習文件,交流經驗。輔導員例會可根據院校工作實際設定為周例會、旬例會或月例會。
(三)定期培訓制度。對輔導員進行專題培訓,通過培訓提高輔導員的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
(四)在職學習制度。高等學校應積極鼓勵輔導員在職攻讀與大學生思想政治教育相關的碩士、博士學位,不斷提高輔導員隊伍的學歷、學位層次。
第十一條 省教育廳面向輔導員設立專項科研課題,對大學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開展專題研究。各高等學校應創造條件,支持和鼓勵輔導員立足崗位,開展科研活動,提高輔導員隊伍的思想業務素質。
第五章 輔導員工作的考核與獎勵
第十二條 實行輔導員工作考核制度。輔導員的考核分學年考核和屆期考核,學年考核作為屆期考核的主要依據。
第十三條 輔導員工作的考核包括德、能、勤、績、廉等方面,重點考核對大學生進行政治指導、思想教育、行為引導、事務管理等方面的情況,以及大學生對輔導員工作的評價情況。
第十四條 對輔導員工作的考核主要采取個人自評、民主評議與院(系)考核相結合的方式進行,考核應充分聽取學生的意見。
第十五條 輔導員工作的考核結果分為優秀、稱職、基本稱職和不稱職四個等次。
第十六條 輔導員工作考核由高等學校各院(系)組織,考核人員由學校學生工作部代表、各院(系)黨政負責人、院(系)學生工作辦公室成員、學生代表、輔導員代表等組成。
第十七條 輔導員工作的考核結果要送學校黨委組織部、學生工作部、人事(師資)處備案,并存入本人工作業績檔案。輔導員的工作業績作為年度考核、提職晉級、評優獎勵、進修學習的重要依據。考核優秀票不足80%的輔導員不能申報省優秀輔導員,考核不稱職票超過20%(含)以上的輔導員應調離輔導員崗位。
第十八條 對工作不負責任或因工作失職造成嚴重后果的輔導員,學校應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并根據實際情況對其擔任的輔導員工作予以調整。
第十九條 實行輔導員工作獎勵制度。各地各高等學校應設立相應獎項和獎勵基金,對工作業績突出的輔導員進行表彰獎勵。省教育廳每兩年評選表彰一次全省普通高等學校學生思想政治教育先進工作者,對優秀輔導員進行表彰。
第六章輔導員工作的政策保障
第二十條 高等學校要將輔導員的崗位津貼等納入學校內部分配體系統籌考慮,確保輔導員的實際收入與本校專任教師的平均收入相當。省委、省政府決定按每月不低于200元的標準設立專職輔導員工作補貼,經費按高等學校財政隸屬關系列入財政預算。
第二十一條 高等學校要把有發展潛力的專職輔導員作為學校的后備干部進行培養,根據工作需要,向校內管理工作崗位輸送或向地方組織部門推薦。高等學校選拔黨政領導干部,要重視專職輔導員的經歷。高等學校在聘任行政非領導職務時,同等條件下優先解決專職輔導員的職務;非領導職數較緊張的高等學校,可適當增加職數,用于專職輔導員的職務聘任;對表現突出、成績顯著的專職輔導員可破格提拔或越級晉升非領導職務。
第二十二條 各高等學校教師職務評審委員會要成立專門的評審組織,按各校教師職務崗位職數的適當比例評聘專職輔導員的教師職務,確保專職輔導員高中級教師崗位職數不被占用。
第二十三條 學校在安排進修培訓、參加會議、國內外學習考察等人選時,應把輔導員納入教師隊伍一并加以考慮。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工作規程由中共遼寧省委高等學校工作委員會、遼寧省教育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工作規程自發布之日起試行。
附件二:
遼寧省普通高等學校班主任(導師)
工作規程(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適應新時期高等教育改革和發展要求,做好新形勢下大學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充分發揮班主任(導師)在學生思想教育與成才發展中的指導作用,促進班主任(導師)工作的科學化、規范化、制度化,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大學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見》(中發[2004]16號)、《教育部關于加強高等學校輔導員班主任隊伍建設的意見》(教社政[2005]2號)和《中共遼寧省委、遼寧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大學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實施意見》(遼委發[2005]18號),制定本工作規程。
第二條 高等學校班主任(導師)是高等學校從事德育工作、開展大學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力量,是大學生健康成長的指導者和引路人,是由各高等學校聘任到學生年級、班級,協助輔導員對學生進行思想教育、行為引導、學習指導,促進學生全面發展的教師。
第二章 班主任(導師)的設置與管理
第三條 高等職業(專科)學校可設置班主任,本科高等學??稍O置班導師,實施學分制的高等職業(專科)學校也可設置導師。
第四條 各高等學校以自然班為單位設置班主任(導師),每班應配備一名。導師也可分別在不同的年級帶學生,原則上所帶學生數不宜超過24人。
第五條 各高校學校黨委學生工作部負責班主任(導師)工作的宏觀指導,各院(系)學生工作辦公室具體負責本院系班主任(導師)的管理工作。
第六條 班主任(導師)可由各高等學校所在院(系)直接聘任,名單由所在院(系)報學校學生工作部備案,任期一般與所帶年級學制一致。聘任時向應聘教師頒發證書,明確任期、工作職責等事宜。
第七條 高等學校思想政治理論課教師和青年黨員教師原則上都應擔任班主任(導師)。
第三章 班主任(導師)的任職條件
第八條 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忠誠黨的教育事業,認真貫徹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思想素質好。
第九條 熟悉人才培養規律,有高度責任心、事業心和實干精神,作風正派,為人師表,關心學生,教書育人,熱愛班主任(導師)工作,奉獻精神強。
第十條 有一定的教學和工作經驗,有較高的學術水平和較廣博的科學文化知識,具有一定的創新精神和組織管理能力,業務和工作能力強。
第十一條 身心健康,人格健全,品行端正。
第四章 班主任(導師)的工作職責
第十二條 對學生進行思想品德教育。經常深入學生了解情況,每周抽出一定時間與學生談心,掌握學生基本情況,及時了解學生思想動態,對在學習、心理、生活等方面存在突出問題的學生要隨時關心、教育和幫助;堅持思想灌輸和人格影響相結合,做到以身作則、率先垂范;協助黨組織做好班級入黨積極分子和黨員的教育、培養和考察工作,院(系)黨組織在發展學生入黨時須征求班主任(導師)的意見。
第十三條 對學生進行學習指導。幫助學生端正學習態度,明確學習目的;指導學生的專業學習;指導學生開展科技創新活動,培養學生獨立思維能力和創新能力;指導學生做好職業生涯規劃、考研準備、擇業就業等工作。
第十四條 對學生進行行為引導。教育學生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學校的各項規章制度,自覺遵守社會公德和大學生行為準則;定期召開班會,加強班級建設,營造良好班風;從基礎文明抓起,培養學生良好的行為習慣和艱苦奮斗、文明修身意識;建立家校聯系制度,與學生家長保持經常的聯系;協助輔導員做好本班突發事件的處理工作。
第十五條 對學生進行身心健康教育。重視學生心理素質的培養,關注特殊群體心理健康問題,優化個性結構,注重心理疏導,塑造健全人格;指導學生參與有益于身心健康的體育、文藝、科技活動和各種社會實踐活動,培養學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務和自我完善意識。
第十六條 做好學生管理工作。協助輔導員做好學生干部的選拔、使用和培養,以及學生綜合評定、獎學金評定、助學貸款申請、困難補助發放、勤工助學等工作。完成學校和所在院(系)交辦的其他任務。
第五章 班主任(導師)工作的考核與獎懲
第十七條 實行班主任(導師)工作考核制度。考核分學年考核和屆期考核,學年考核的成績作為屆期考核的主要依據。
第十八條 對班主任(導師)的業績考核分德、能、勤、績、廉等方面,重點考核對大學生進行思想品德教育、學習指導、行為引導等方面的情況,以及大學生對本班工作的滿意度和班主任(導師)工作的評價情況。
第十九條 班主任(導師)考核由高等學校各院(系)組織??己巳藛T由學校學生工作部代表、各院(系)黨政負責人、院(系)學生工作辦公室成員、學生代表、班主任(導師)代表等組成。
第二十條 對班主任(導師)工作的考核采取個人總結、民主評議、學院(系)考核的方式進行。考核應充分聽取學生的意見。
第二十一條 班主任(導師)工作考核分為優秀、稱職、基本稱職、不稱職四種。
第二十二條 班主任(導師) 工作的考核結果要送學校黨委組織部、學生工作部、人事(師資)處備案,并存入本人工作業績檔案??己藘炐闫蔽闯^80%的班主任(導師)不得申報省優秀班主任(導師),考核不稱職票超過20%的班主任(導師),應解除其聘任并在二年內不得從事班主任(導師)工作、當年不得晉升高一級專業技術職務。
第二十三條 班主任(導師)的工作業績作為年度考核、提職晉級、評優獎勵、進修學習的重要依據。專任教師晉升高一級教師職務時,原則上要有擔任班主任(導師)等學生教育管理工作的經歷。
第二十四條 各高等學校應對優秀班主任(導師)進行表彰獎勵。省教育廳每兩年評選表彰一次全省普通高等學校學生思想政治教育先進工作者,對工作業績突出的班主任(導師)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十五條 對工作不負責任或因工作失職造成嚴重后果的班主任(導師),學校應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并根據實際情況對其班主任(導師)工作予以調整。
第六章 班主任(導師)的培訓
第二十六條 班主任(導師)實行上崗培訓制度。新任班主任(導師)應接受崗前培訓,在任班主任(導師)應定期接受專題培訓。培訓以學校為主進行。
第二十七條 高等學校應對班主任(導師)進行思想政治理論、形勢與政策、學生管理事務、教育政策法規、心理健康知識等方面的培訓,使班主任(導師)具備履行工作職責必備的基本知識和能力。
第二十八條 高等學校應將班主任(導師)培訓納入師資培訓計劃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隊伍培訓計劃,精心組織實施。
第二十九條 高等學校應鼓勵班主任(導師)立足本職深入開展工作研究,探索班主任(導師)工作規律,提高工作實效性。省教育廳將組織有關高等學校開展班主任(導師)工作的專題研究,并組織高等學校班主任(導師)骨干開展專題培訓工作。
第七章 班主任(導師)工作的政策保障
第三十條 高等學校應為班主任(導師)履行職責提供必要的條件。班主任(導師)可列席學校關于思想政治教育的相關會議,閱讀相關文件。
第三十一條 班主任(導師)的工作應計入教學工作量,或給予一定的工作責任津貼,具體標準應不低于每生每月三元,所需費用納入學校內部收入分配體系統籌解決。
第三十二條 高等學校應為班主任(導師)的業務進修、脫產培訓、國內外學習考察等創造條件,并在同等條件優先作出安排。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本工作規程由中共遼寧省委高等學校工作委員會、遼寧省教育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工作規程自發布之日起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