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省屬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儀器 設備 政府采購管理有關事宜的通知
遼財采?2017?276 號
省直各部門、各市財政局:
為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關于改進和完善省級財政科 研項目資金管理的實施意見》(遼委辦發?2017?5 號)和 財政部《關于完善中央單位政府采購預算管理和中央高校 科研院所科研儀器設備采購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財庫 ?2016?194 號)精神,進一步推進政府采購“放管服”改 革,現就省屬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儀器設備采購管理有關事 宜通知如下:
一、政府采購預算管理
省屬高校和科研院所凡使用納入預算管理資金采購科 研儀器設備的,均應按照有關要求編制政府采購預算。預算 執行過程中預算資金調劑(包括追加、追減或者調整結構) 需要明確政府采購預算的,應按省財政廳預算調整有關程序 和規定一并辦理,報省財政廳相關部門預算管理處審核批 復。 除部門預算資金調劑情形外,科研儀器設備政府采購預 算執行過程中,預算支出總金額不變但需要單獨調劑政府采 購預算內容和金額的,由預算主管部門報省財政廳政府采購 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備案文件中應當注明省級預算單位名 稱、預算項目名稱及編碼、采購項目名稱以及政府采購預算 的內容、金額和調劑原因等項目基本情況說明。各預算單位 應準確區分不同類型,根據采購項目情況據實進行政府采購 預算的報批和備案管理,不得隨意調減政府采購預算以規避 政府采購和公開招標。
二、政府采購計劃備案管理
(一)省屬高校和科研院所可自行組織或委托政府采購 代理機構采購各類科研儀器設備,采購活動應按照政府采購 法律制度規定執行。
(二)省屬高校和科研院所應當按照《遼寧省省級政府 集中采購目錄及采購限額標準》的規定,自行科學地選擇科 研儀器設備的政府采購方式,不得規避政府采購法定程序。
(三)省屬高校和科研院所采購科研儀器設備時應首先 將采購計劃在遼寧政府采購管理信息系統進行備案,并注明 “科研儀器設備”,系統將自動生成政府采購計劃編號(達 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但需要采用非公開招標方式的科研儀 器設備采購項目除外)。涉及政府采購預算調劑內容和金額 的備案文件,應當隨同政府采購計劃一并備案。
(四)對于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但需要采用非公開招 標方式的科研儀器設備采購項目,仍需通過遼寧政府采購管 理信息系統報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審批。省屬高校和科研 院所申請變更政府采購方式時可注明“科研儀器設備”,省 財政廳將予以優先審批。 省屬高校和科研院所申請變更政府采購方式時,應將申 請變更材料隨采購計劃一并申報審批。
三、進口科研儀器設備的備案管理
省屬高校和科研院所采購進口科研儀器設備實行備案 管理,應按規定做好專家論證工作,參與論證的專家可自行 選定,論證意見應當隨同采購計劃一并在遼寧政府采購管理 信息系統備案。
四、科研儀器設備采購評審專家的選擇
省屬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儀器設備采購,可在政府采購 評審專家庫外自行選擇評審專家,但所選評審專家應當符合 《財政部關于印發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的通知》(財 庫?2016?198 號)規定的條件。自行選擇的評審專家與供 應商有利害關系的,應嚴格執行回避有關規定。評審活動開 始前,不得泄露評審專家相關信息;評審活動完成后,省屬 高校和科研院所應在評審專家名單中對自行選定的評審專 家進行標注,并隨同中標、成交結果一并公告。
五、內部控制管理
省屬高校和科研院所作為政府采購活動的主體,要科學 認定科研儀器設備的范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 法》及其實施條例、《財政部關于加強政府采購活動內部控 制管理的指導意見》(財庫?2016?99 號)的有關規定, 加強科研儀器設備采購的內控管理,制定并完善科研儀器設 備采購內部管理制度和采購操作規程。要嚴格執行政府采購 相關規定,主動公開政府采購相關信息,做到科研儀器設備 采購的全程公開、透明、可追溯,并按照相關規定及時上報 政府采購信息統計數據。
六、監督檢查
省屬高校和科研院所的預算主管部門要加強對科研儀 器設備采購活動的監督檢查。省財政廳將按照“雙隨機一公 開”的監督檢查機制定期進行檢查,對于各政府采購當事人 的違法違規行為,依法依規嚴肅處理。
本通知自 2017 年 7 月 1 日起執行。各市財政局可參照 本通知精神,結合實際貫徹實施
省財政廳
2017 年 5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