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科技大學參評采購項目采購人代表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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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科大校發〔2022〕5號附件3
為進一步加強學校招標采購評審工作管理,規范采購人代表資格審查和評審行為,促進廉政建設,依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并結合學校實際,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一條采購人代表原則上由采購申請人選派,經學校招標采購管理中心審核同意。對于單項預算采購額達到400萬元的工程項目、200萬元的貨物及100萬元的服務項目等重大項目,采購人代表還需經分管采購副校長批準后,報校長審批確認。
第二條采購人代表應符合以下條件:
1.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較強的責任心;
2.從事所采購事項相關領域工作、熟悉技術參數等采購需求,有較好的業務專業素質,具有一定分析、發現、解決問題的能力;
3.了解政府采購相關政策法規;
4.沒有違法違規等不良行為記錄;
5.依法履行評審工作職責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三條學校對采購人代表實行回避制度,采購人代表發現存在下述三種情況的,應及時提出回避申請:
1.參加采購活動前三年內與供應商存在勞動關系或者擔任過供應商的董事、監事或者供應商的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
2.與供應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有夫妻、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或者近姻親關系;
3.與供應商有其他可能影響政府采購活動公平、公正進行的關系。
第四條采購人代表實行承諾制度。確定采購人代表的時間統一安排在項目開標前一天內,在確定人選同時,由采購人代表簽訂承諾書并報招標采購管理中心備案。
第五條學校對采購人代表實行采購廉政風險提醒談話制度。對于采購額達到1000萬元的項目采購人代表,由分管采購的副校長和校紀委書記共同負責開展談話;對于采購額達到100萬元且在1000萬元以下的項目采購人代表,由校紀委副書記和招標采購管理中心主任共同負責開展談話;對于采購額達到10萬元且在100萬元以下的項目采購人代表,由項目所在部門負責人和所在黨組織紀委書記(委員)負責開展談話。
第六條學校對采購人代表實行授權制度。依據學校授權委托管理相關規定,由校長授權分管采購的副校長,再由分管副校長將采購人代表授權事項統一授權給招標采購管理中心主任具體落實。
第七條本辦法由學校招標采購管理中心負責解釋。
第八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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