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實驗室危險化學品管理,提高學校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能力,預防和減少危險化學品事故發生,保障師生員工和學校財產安全,維護學校正常教學、科研秩序,根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等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遼寧省教育廳關于加強高校實驗室危險化學品管理工作的通知,結合我院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實驗室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納入實驗室技術安全管理責任體系,以“誰使用、誰負責”為原則,各相關部門、教職工及學生應牢固樹立安全意識,履行安全義務并承擔安全責任。
第三條 任何部門與個人不得擅自購買、運輸、持有、使用危險化學品,不得擅自處置危險化學品廢棄物。
第二章 管理機構及職責
第四條 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實行學院、實驗中心、實驗室三級管理體制。
第五條 對危險化學品的購買、運輸、存儲、使用和危險化學品廢棄物處置實施監督管理的有關部門,履行下述規定職責:
(一)學院負責起草礦業工程學院危險化學品使用規程、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實施細則、危險化學品安全應急預案。
(二)實驗中心負責組織對實驗室危險化學品的檢查,配合公安、環保部門監督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工作;負責指導教學、科研部門危險化學品使用、存儲;負責管理危險化學品廢棄物處置的申報及實施等工作;定期檢查危險化學品使用、存儲、處置等臺賬。
(三)實驗室負責危險化學品使用規程制度的執行;危險化學品使用審批、登記,領取、使用手續辦理和領取、使用、結存情況記錄。掌握本實驗室危險化學品使用、存儲、處置等操作規程;負責指導指導教學、科研人員的危險化學品使用、存儲;負責危險化學品廢棄物處置的申報及實施等工作;定期對危險化學品進行賬賬、賬物的核對。
第六條 學院行政負責人為本部門危險化學品安全第一責任人,全面負責部門的危險化學品安全領導工作,負責制定并組織實施部門危險化學品安全工作計劃。
學院分管實驗室技術安全工作的領導為本部門危險化學品安全直接領導責任人,具體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工作,主要負責制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實施細則及應急預案,組織危險化學品安全教育培訓,負責劇毒、易制爆、易制毒化學品申購審批,危險化學品存儲和使用的監管,負責督促各實驗室建立危險化學品臺賬,做好危險化學品廢棄物處置、日常檢查、安全防護等工作的規范化管理。
學院實驗中心主任須協助分管領導做好本部門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的具體工作,并對本部門危險化學品安全負直接管理責任。
第七條 實驗室中心主任對實驗室的危險化學品管理負有直接安全責任,主要負責制定實驗室危險化學品使用規程(含應急處置措施),負責實驗室危險化學品安全教育培訓,建立危險化學品管理臺賬,張貼安全標識及配置防護設施,負責本實驗室危險化學品的的購買、存儲、使用、廢棄物處置及日常安全檢查等具體工作。
實驗室危險化學品使用人對危險化學品的使用和自身安全負全部責任,必須嚴格遵守國家、學校及實驗室相關管理制度,做好危險化學品臺賬記錄,佩戴防護用品,并按規定妥善處置危險化學品廢棄物。
第八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或學校有關規章制度執行。本辦法條款如與國家法律法規最新規定相抵觸的,按國家法律法規最新規定執行。
第九條 本辦法下發之日起施行,特殊問題由學院研究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