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新就業的普通高校畢業生 申請公租房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共鞍山市委、鞍山市人民政府印發〈關于實施“鋼都英才計劃”的若干政策〉的通知》(鞍委發〔2018〕19號)精神,落實新就業的普通高校畢業生申請公租房工作,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市人才辦)統籌協調下,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負責新就業的普通高校畢業生申請公租房的組織實施工作。
第三條 本辦法保障對象為新就業的普通高校畢業生(畢業五年以內),且本人沒有住房的。
第二章 審核程序
第四條 新就業的普通高校畢業生應由本人向工作地或用人單位的所在地社區提出公租房申請。
第五條 社區對申請公租房家庭提供的家庭人口、住房情況、家庭收入,動遷手續等情況進行初審,申請材料不完備或不符合要求的,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受理時間從申請人補齊材料的次日起計算。社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通過查檔取證、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以及信函索證等方式對申請人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和住房狀況進行認定。
經認定符合條件的,由社區如實填寫《公共租賃住房申請審批表》(詳見附件),并將認定意見和申請材料上報街道辦事處;經認定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說明理由并退回全部申請材料。
第六條 街道辦事處自收到社區報送的認定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進行再審核,經審核符合條件的,由街道辦事處在申請人戶籍所在地或現居住地的社區進行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經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由街道辦事處在《公共租賃住房申請審批表》上簽署意見,匯總上報區住房保障辦。
第七條 區住房保障辦負責召集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領導小組評審組成員進行終審,在《公共租賃住房申請審批表》簽署意見,經電腦隨機搖號排序公證后,通過區政府網站公示15天,接受群眾監督,群眾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作為公租房保障對象登記,通過電腦隨機排序搖號的方式確定選房輪候順序。不符合條件的,委托街道、社區向申請人說明理由,退回全部申請材料。申請人對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提起申訴。對符合條件并成功申請公租房的,形成名單報市人才辦備案。
第三章 所需材料
第八條 新就業的普通高校畢業生申請公租房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公租房申請書;
(二)承諾書;
(三)申請人員身份證、戶口簿、居住證、學歷證明、聘用合同、社會保險證明;
(四)申請人單位出具就業證明和申請人的工作(就業)收入證明;
(五)其他需要提供資料。
第四章 附 則
第九條 本辦法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負責解釋。
第十條 本辦法自2018年6月21日起施行。
責任單位:鞍山市住建局
聯系人:王樹全
聯系電話:0412-5260722
本材料轉載于鞍山市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