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款分級及檢查結果分級方案
為了提升實驗室安全檢查的嚴肅性和有效性,扎扎實實推進高校實驗室安全管理和預防工作,對檢查條款和檢查結果進行了分級。
1.安全檢查條款分級
根據《2018高等學校實驗室安全檢查項目表》358條款,按照重要性、導向性情況進行星級劃分,其中三星“***”5個,表示非常重要,屬于底線,必須符合;二星“**”25個,屬于很重要的條款,有嚴肅性和導向性;一星“*”78個,屬于比較重要的條款(見表1)《》。
沒有星號的條款,依然是高校實驗室需做好的方方面面,現場檢查時也會抽查,不可忽視。
2.檢查結果分級
根據專家組現場檢查,將結果分為四級,即:
A級:通過;
B級:整改后通過;
C級:整改,經現場復查合格后通過;
D級:不通過。
3.檢查結果的分級判別
根據現場檢查發現安全問題和隱患的情況,對照指標條款的星級和數量,判定檢查結果檔級,作為現場檢查的結果(見表2)。
表1.
實驗室安全檢查條款星號分級
序號 |
編號 |
小類名稱 |
檢查項目 |
條款 等級 |
1 |
1.1.1 |
學校層面安全責任體系 |
有校級實驗室安全工作領導機構,由校領導作為負責人,相關職能部門參與,設辦公室 |
*** |
2 |
1.1.2 |
學校層面安全責任體系 |
有處級職能部門主管實驗室技術安全工作,下設實驗室安全管理科室(3萬學生規模以上且儀器設備總值超過3億元的學校),或有專職的實驗室安全管理人員 |
*** |
3 |
2.1.1 |
校級層面實驗室安全管理制度 |
有實驗室技術安全管理辦法 |
*** |
4 |
8.1.2 |
危險化學品采購、驗收、發放 |
劇毒品、易制毒品、易制爆品、爆炸品購買前須經學校審批,報公安部門批準或備案后,向具有經營許可資質的單位購買。校職能部門保留資料、建立檔案。不得私自從外單位獲取管控化學品 |
*** |
5 |
9.3.6 |
病原微生物采購與保管 |
自行分離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必須在相應安全等級的實驗室中進行,并報衛生或農業主管部門批準,方可保存和開展實驗,資料報學校備案 |
*** |
6 |
1.1.5 |
學校層面安全責任體系 |
各級主管實驗室安全的負責人到崗一年內參與了實驗室安全培訓,有培訓證書 |
** |
7 |
1.2.1 |
院級層面安全責任體系 |
成立實驗室安全領導小組,由黨/政主要領導作為負責人,研究所、中心、教研室、實驗室等負責人參加。分管實驗室的領導主管實驗室安全 |
** |
8 |
2.1.3 |
校級層面實驗室安全管理制度 |
有實驗室安全檢查制度 |
** |
9 |
2.1.4 |
校級層面實驗室安全管理制度 |
有實驗室安全教育與實驗室準入制度 |
** |
10 |
2.1.7 |
校級層面實驗室安全管理制度 |
有實驗室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包括化學、生物、輻射、電氣、機械等分類) |
** |
11 |
3.1.1 |
安全教育活動 |
開設合適的實驗室安全必修課或選修課 |
** |
12 |
3.2.1 |
實驗室安全考試系統 |
建立了實驗室安全知識考試系統,具有學習與考試功能 |
** |
13 |
4.1.1 |
危險源辨識 |
學校、學院層面建立了實驗室安全危險源清單,內容包括涉及單位、房間、類別、數量、責任人等信息 |
** |
14 |
4.1.3 |
危險源辨識 |
涉及劇毒品、病原微生物、放射性同位素、強磁等高危場所,具備符合要求的軟硬件設施,并有明顯的警示標識 |
** |
15 |
4.3.3 |
隱患整改 |
如有重大隱患,實驗室應立即停止實驗活動,采取相應防范措施或整改完成后方能恢復實驗 |
** |
16 |
6.4.1 |
門禁監控 |
在劇毒品、病原微生物,特種設備和放射源存放點等重點場所安裝門禁和監控設施,運轉正常,有專人管理 |
** |
17 |
8.4.1 |
劇毒品管理 |
配備專門的保險柜并固定,實行雙人雙鎖保管;對于具有高揮發性、低閃點的劇毒品應存放在具有防爆功能的冰箱內,并配備雙鎖;配備監控與報警裝置 |
** |
18 |
8.4.2 |
劇毒品管理 |
執行雙人收發、雙人運輸;應嚴格記錄品種、規格以及購入、發放、退回的日期、單位及經手人、數量以及結存數量 |
** |
19 |
8.4.3 |
劇毒品管理 |
使用時有兩人同時在場,且計量取用后立即放回保險柜,詳細記載用途,雙人簽字 |
** |
20 |
8.5.1 |
其它管控化學品管理 |
易制毒品分類存放、專人保管,做好領取、使用、處置記錄;其中第一類易制毒品實行“五雙”管理制度 |
** |
21 |
8.5.3 |
其它管控化學品管理 |
爆炸品單獨隔離,限量存儲,使用、銷毀按照公安部門的要求執行 |
** |
22 |
8.6.1 |
實驗氣體管理 |
從合格供應商處采購實驗氣體,建立氣體鋼瓶臺帳 |
** |
23 |
8.6.3 |
實驗氣體管理 |
涉及劇毒、易燃易爆氣體的場所,配有通風設施和合適的監控報警裝置等,張貼必要的安全警示標識 |
** |
24 |
8.7.1 |
化學廢棄物管理 |
與有資質的處置單位(企業)簽約處置化學廢棄物 |
** |
25 |
9.1.1 |
實驗室資質 |
開展病原微生物實驗研究的實驗室,須具備相應的安全等級資質。其中BSL-3/ABSL-3、BSL-4/ABSL-4實驗室須經政府部門批準建設;BSL-1/ ABSL-1、BSL-2/ ABSL-2 實驗室由學校建設后報政府衛生或農業部門備案 |
** |
26 |
9.1.3 |
實驗室資質 |
開展未經滅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列入一類、二類)相關實驗和研究,必須在BSL-3/ABSL-3、BSL-4/ABSL-4實驗室中進行 |
** |
27 |
9.1.4 |
實驗室資質 |
開展低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列入三類、四類),或經滅活的高致病性感染性材料的相關實驗和研究,必須在BSL-1/ ABSL-1、BSL-2/ ABSL-2或以上等級實驗室中進行 |
** |
28 |
9.3.1 |
病原微生物采購與保管 |
采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須按照學校流程審批,報行業主管部門批準 |
** |
29 |
9.7.5 |
生物實驗廢物處置 |
涉及病原微生物的實驗廢棄物必須進行高溫高壓滅菌或化學浸泡處理,并有處置的記錄。高致病性生物材料廢棄物處置實現溯源追蹤 |
** |
30 |
10.1.1 |
實驗室資質與人員要求 |
涉源學校須取得“輻射安全許可證”,并按規定在放射性核素種類和用量以及射線種類許可范圍內開展實驗 |
** |
31 |
1.1.4 |
學校層面安全責任體系 |
學校與院系簽訂實驗室安全管理責任書 |
* |
32 |
1.3.1 |
經費保障 |
學校每年有實驗室安全常規經費預算 |
* |
33 |
1.4.2 |
其它 |
管理部門建立了完整的實驗室安全工作檔案,包括責任體系、隊伍建設、安全制度、獎懲、教育培訓、安全檢查、隱患整改、事故調查與處理、專業安全、其它相關的常規或階段性工作歸檔資料等 |
* |
34 |
2.1.2 |
校級層面實驗室安全管理制度 |
有實驗室安全獎勵與責任追究制度 |
* |
35 |
2.2.3 |
院系層面的安全管理制度 |
涉及安全隱患的設備(如大型儀器、高溫、高速、高壓、強磁、低溫等設備)有安全操作規程,并明示 |
* |
36 |
2.2.4 |
院系層面的安全管理制度 |
危險性實驗、工藝有實驗指導書或操作規程(含安全注意事項),并明示 |
* |
37 |
2.2.5 |
院系層面的安全管理制度 |
建立了危險性實驗風險評估與準入機制 |
* |
38 |
3.1.2 |
安全教育活動 |
每年開展全校教工和學生安全教育培訓活動,有記錄 |
* |
39 |
3.2.3 |
實驗室安全考試系統 |
每年組織新教工、本科生和研究生新生學習與考試,通過者發放合格證 |
* |
40 |
3.3.2 |
安全文化 |
編印實驗室安全手冊并發放到每一位師生,承諾書歸檔 |
* |
41 |
4.3.1 |
隱患整改 |
對于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有合適的方式通知被查實驗室相關負責人及院系(如網上公示、整改通知書等),并規范存檔 |
* |
42 |
4.3.2 |
隱患整改 |
院系落實問題隱患的整改,整改報告在規定時間內提交學校管理部門,并歸檔 |
* |
43 |
4.4.1 |
安全報告 |
學校有公示的安全檢查通報(定期/不定期) |
* |
44 |
5.1.1 |
場所環境 |
超過200平方米的實驗樓層應具有至少兩處緊急出口,75平方米以上實驗室要有兩扇門 |
* |
45 |
5.1.2 |
場所環境 |
每個房間門口掛有安全信息牌,信息包括安全責任人、涉及危險類別、防護措施和有效的應急聯系電話等,并及時更新 |
* |
46 |
5.1.4 |
場所環境 |
實驗室消防通道通暢,公共場所、通道不堆放儀器、物品 |
* |
47 |
5.1.7 |
場所環境 |
所有房間均須有應急備用鑰匙,集中存放、專人管理,應急時方便取用 |
* |
48 |
5.1.9 |
場所環境 |
實驗室內不得隨意搭建閣樓,操作區層高不低于2米 |
* |
49 |
5.3.1 |
衛生與日常管理 |
有毒有害實驗區與學習區明確分開,布局合理;實驗區不準飲食 |
* |
50 |
5.3.2 |
衛生與日常管理 |
實驗室物品擺放有序,衛生狀況良好;實驗完畢物品歸位 |
* |
51 |
5.4.2 |
場所其它安全 |
危險性實驗室配備了急救藥箱,藥箱不上鎖、藥品在保質期內 |
* |
52 |
5.4.4 |
場所其它安全 |
實驗室內不存放或燒煮食物、飲食,無吸煙現象 |
* |
53 |
6.1.2 |
消防設施 |
滅火器在有效期內(壓力指針位置正常等),安全銷(拉針)正常,瓶身無破損、腐蝕 |
* |
54 |
6.2.1 |
應急噴淋與洗眼裝置 |
存在可能受到化學和生物傷害的實驗區域,需配置應急噴淋和洗眼裝置,走廊有顯著引導標識 |
* |
55 |
6.3.1. |
通風系統 |
有需要的實驗場所配備符合要求的通風系統,管道風機需防腐,使用可燃氣體場所應采用防爆風機 |
* |
56 |
6.3.3 |
通風系統 |
根據需要在通風櫥管路上安裝有毒有害氣體的吸附或處理裝置(如活性炭、光催化分解、水噴淋等) |
* |
57 |
6.5.1 |
實驗室防爆 |
防爆實驗室需符合防爆設計要求,安裝防爆開關、防爆燈等,安裝必要的氣體報警系統、監控系統及斷電斷水應急系統等 |
* |
58 |
7.1.1 |
用電基礎安全 |
實驗室電容量、插頭插座與用電設備功率需匹配,不得私自改裝;電源插座須固定 |
* |
59 |
7.1.4 |
用電基礎安全 |
禁止多個接線板串接供電,接線板不宜直接置于地面 |
|
60 |
7.1.11 |
用電基礎安全 |
插座、插頭、接線板為國家質量認證的合格產品,無燒焦變形、破損現象 |
* |
61 |
7.2.2 |
用水安全 |
各類連接管無老化破損(特別是冷卻冷凝系統的橡膠管接口處) |
* |
62 |
7.3.2 |
個人防護 |
按需要佩戴防護眼鏡(如進行化學實驗、有危險的機械操作等) |
* |
63 |
7.3.4 |
個人防護 |
特殊場所按需佩戴安全帽、防護帽,長發不散露在外。操作機床等旋轉設備時,不穿戴長圍巾、絲巾、領帶等 |
* |
64 |
7.3.5 |
個人防護 |
按需要佩戴防護手套(涉及不同的有害化學物質、病原微生物、高溫和低溫等),并正確選擇不同種類和材質的手套 |
* |
65 |
7.3.6 |
個人防護 |
在特殊的實驗室配備和使用呼吸器或面罩(如有揮發性毒物、濺射危險等),并正確選擇種類;呼吸器或面罩在有效期內,不用時須密封放置 |
* |
66 |
7.4.1 |
其它 |
危險性實驗(如高溫、高壓、高速運轉等)時必須有兩人在場 |
* |
67 |
7.4.2 |
其它 |
實驗時不能脫崗,通宵實驗須兩人在場并有事先審批制度 |
* |
68 |
7.4.4 |
其它 |
實驗結束后物品歸位,保持桌面整潔 |
* |
69 |
8.1.1 |
危險化學品采購、驗收、發放 |
一般危險化學品要向具有危化品生產經營許可資質的單位購買 |
* |
70 |
8.2.1 |
實驗室化學試劑存放 |
有實驗室內化學品的動態使用臺帳;建立本實驗室危險化學品目錄,并有危險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MSDS)或安全周知卡,方便查閱 |
* |
71 |
8.2.4 |
實驗室化學試劑存放 |
實驗室內存放的危險化學品總量原則上不應超過100L或100kg,其中易燃易爆性化學品的存放總量不應超過50L 或50kg,且單一包裝容器不應大于20L或20kg |
* |
72 |
8.2.6 |
實驗室化學試劑存放 |
化學品包裝物上應有符合規定的化學品標簽;當化學品由原包裝物轉移或分裝到其他包裝物內時,轉移或分裝后的包裝物應及時重新粘貼標識。化學品標簽脫落、模糊、腐蝕后應及時補上,如不能確認,則以廢棄化學品處置 |
* |
73 |
8.3.2 |
實驗操作安全 |
制定危險實驗、危險化工工藝指導書,上墻或便于取閱;按照指導書進行實驗 |
* |
74 |
8.3.3 |
實驗操作安全 |
建立針對特殊危險實驗的應急預案,方便取閱;實驗人員熟悉所涉及的危險性及應急處理措施 |
* |
75 |
8.5.2 |
其它管控化學品管理 |
易制爆品分類存放、專人保管,做好領取、使用、處置記錄 |
* |
76 |
8.5.4 |
其它管控化學品管理 |
麻醉品和精神類藥品儲存于專門的保險柜中,有規范的領取、使用、處置臺賬 |
* |
77 |
8.6.7 |
實驗氣體管理 |
氧氣等助燃氣體不混放可燃性氣體與 |
* |
78 |
8.6.8 |
實驗氣體管理 |
氣體管路連接正確、有標識,管路材質選擇合適,無破損或老化現象,定期進行氣體泄漏檢查;存在多條氣體管路的房間須張貼詳細的管路圖 |
* |
79 |
8.6.10 |
實驗氣體管理 |
無大量氣體鋼瓶堆放現象;每間實驗室內存放的氧氣和可燃氣體不宜超過一瓶,其他氣瓶的存放,應控制在最小需求量;氣體鋼瓶不得放在走廊、大廳等公共場所 |
* |
80 |
8.7.2 |
化學廢棄物管理 |
學校有統一的化學實驗廢棄物標簽,包含廢物類別、危險特性、主要成分、產生部門、送儲人、日期等信息 |
* |
81 |
8.8.1 |
危化品倉庫與廢棄物中轉站 |
學校有危險品倉庫、化學實驗廢棄物中轉站,須有通風、隔熱、避光、防盜、防爆、防靜電、泄露報警、應急噴淋、安全警示標識等管控措施,符合相關規定,專人管理 |
* |
82 |
8.9.1 |
其它化學安全 |
學校有統一的試劑標簽(用于配置試劑、合成品、樣品等),信息包括名稱、濃度、責任人、日期、儲存條件等 |
* |
83 |
8.9.4 |
其它化學安全 |
無使用飲料瓶存放試劑、樣品的現象。如確需存放,必須撕去原包裝紙,貼上統一的試劑標簽 |
* |
84 |
8.9.6 |
其它化學安全 |
用于浸泡玻璃器皿的酸缸、堿缸等有蓋子蓋上、標簽明確 |
* |
85 |
9.2.3 |
場所與設施 |
儲存病原微生物的場所或儲柜配備防盜設施,并安裝監控報警裝置 |
* |
86 |
9.3.3 |
病原微生物采購與保管 |
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轉移和運輸需按規定報衛生和農業主管部門批準,并按相應的運輸包裝要求包裝后轉移和運輸 |
* |
87 |
9.3.4 |
病原微生物采購與保管 |
病原微生物菌(毒)種保存在帶鎖冰箱或柜子中,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實行雙人雙鎖管理 |
* |
88 |
9.3.5 |
病原微生物采購與保管 |
有病原微生物菌(毒)種保存、實驗使用、銷毀的記錄 |
* |
89 |
9.4.1 |
人員管理 |
開展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和研究的人員經過專業培訓,考核合格,并取得證書 |
* |
90 |
9.5.2 |
操作管理 |
BSL-2 /ABSL-2及以上等級實驗室,開展病原微生物的相關實驗活動應有風險評估和應急預案,包括病原微生物及感染材料溢出和意外事故的書面操作程序 |
* |
91 |
9.6.1 |
實驗動物安全 |
飼養實驗動物的場所應有資質證書 |
* |
92 |
9.6.2 |
實驗動物安全 |
實驗動物需從具有資質的單位購買,有合格證明 |
* |
93 |
9.7.1 |
生物實驗廢物處置 |
學校與有資質的單位簽約處置生化廢棄物,有交接記錄 |
* |
94 |
9.7.4 |
生物實驗廢物處置 |
配備了生化實驗廢棄物垃圾桶(一般內置黃色塑料袋),有標簽;刀片、移液槍頭等尖銳物應使用耐扎的利器盒/紙板箱盛放,送儲時再裝入黃色塑料袋,貼好標簽。 |
* |
95 |
10.1.5 |
實驗室資質與人員要求 |
涉源人員進入實驗場所須佩帶個人劑量計;委托有資質單位按時進行劑量檢測(3個月一次),有合格的個人劑量檢測報告。劑量計平時不能放在實驗室場所 |
* |
96 |
10.2.4 |
場所與設施 |
涉源實驗場所每年有合格的實驗場所檢測報告 |
* |
97 |
10.5.1 |
放射性實驗廢棄物的處置 |
報廢含有放射源或可產生放射性的設備,需報學校管理部門同意,并按國家規定進行退役處置;X光管報廢時應敲碎,拍照留存 |
* |
98 |
11.1.8 |
儀器設備常規管理 |
對于高溫、高壓、高速運動、電磁輻射等特殊設備,對使用者有培訓要求,有安全警示標識和安全警示線(黃色),并配備相應安全防護設施 |
* |
99 |
11.2.1 |
機械安全 |
高速切削機械操作,工作前穿好工作服,戴好防護眼鏡,衣袖口應扣緊,長發學生戴好工作帽。工作場所禁戴手套、長圍巾、領帶、手鐲等配飾物,禁穿拖鞋、高跟鞋等 |
* |
100 |
11.3.6 |
電氣安全 |
高壓、大電流等強電實驗室要設定安全距離,按規定設置安全警示牌、安全信號燈、聯動式警鈴、門鎖,有安全隔離裝置或屏蔽遮欄(由金屬制成,并可靠接地,高度不低于2米);控制室(控制臺)應鋪橡膠、絕緣墊等 |
* |
101 |
11.3.10 |
電氣安全 |
斷電操作時,在電源箱處有明顯警示標識,以防他人隨意合閘 |
* |
102 |
11.5.2 |
粉塵安全 |
大量粉狀物質的儲存與使用場所,選用防爆型的電氣設備、防爆燈、防爆電氣開關,導線敷設應選用鍍鋅管氣或水煤管,必須達到整體防爆要求。 |
* |
103 |
12.1.2 |
起重類設備 |
操作人員須取得《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持證上崗,并每4年復審一次 |
* |
104 |
12.2.1 |
壓力容器 |
壓力大于0.1MPa且容積大于30L的壓力容器,須取得《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和《壓力容器登記卡》 |
* |
105 |
12.4.1 |
冰箱管理 |
貯存危險化學品的冰箱為防爆冰箱或經過防爆改造的冰箱,禁止使用無霜型冰箱儲存易燃易爆試劑 |
* |
106 |
12.5.3 |
烘箱與電阻爐管理 |
不使用有故障、破損的烘箱、電阻爐;烘箱放置位置、高度合適,方便操作 |
* |
107 |
12.5.6 |
烘箱與電阻爐管理 |
使用烘箱、電阻爐等加熱設備時有人值守(或10-15分鐘檢查一次),或有實時監控設施;使用中的烘箱、電阻爐要標識使用人姓名 |
* |
108 |
12.6.3 |
明火電爐與電吹風等管理 |
不使用明火電爐加熱易燃易爆試劑 |
* |
表2.
發現安全隱患指標條款與檢查結果的關系
序號 |
條款類別 |
不符合條款數 |
|||
1 |
三星*** |
0 |
0 |
0 |
1 |
2 |
二星** |
0 |
1-7 |
8-14 |
≥15 |
3 |
一星* |
2 |
3-15 |
16-25 |
≥26 |
4 |
所有條款數 |
8 |
9-30 |
31-40 |
≥41 |
|
檢查結果 |
A |
B |
C |
D |
注1.以上判別條款數,是并列的,只要符合1條即可判為相應的等級。
注2.凡是有不符合條款而結果為A級(通過)者,仍需按規則上報《整改報告》。
注3.對于C級,現場復查可由組長或委派1名本組成員赴被檢查高校完成。
注4.檢查結果將予以通報。對于D級,限期2個月整改,檢查組再次進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