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對學生考試違紀行為的約束與管理,根據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教育部令第41號),結合我校多年來對學生考試違紀、作弊處理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細則。
第一條 學生在考試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考試作弊且行為嚴重,視情節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一)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其中由他人代替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代替他人者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二)使用手機或具有接收功能器材進行作弊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三)竊取試題或試題答案;
(四)向他人出售考試試題或答案牟取利益;
(五)組織作弊的;
(六)其他嚴重作弊或擾亂考試秩序行為的。
第二條 學生在考試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考試作弊,視情節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一)將與考試內容相關的文字材料帶進考場被發現的;
(二)以課桌、身體等為載體,將與考試有關內容寫在上面被發現的;
(三)互相傳遞考試信息或答案的;
(四)利用電子設備等記錄或播放手段進行作弊的;
(五)偷看、照抄別人答卷的;
(六)為別人照抄、偷看提供方便的(包括被動者不及時報告的情形);
(七)將手機或具有通訊聯絡工具帶進考場的;
(八)閱卷時被確認雷同卷的;
(九)故意銷毀試卷、答卷或者考試材料的;
(十)開卷考試互借考試筆記、書及各種考試相關材料的;
(十一)在試題或答卷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準考證號(學號)等信息的;
(十二)其它作弊行為的。
第三條 對考試作弊學生同時給予下列處理:
(一)考試作弊課程成績記為無效;
(二)不允許參加開學初免費補考考試,可按有關規定參加重修考試;
(三)所受記過及以上處分對學士學位授予的限制按《遼寧科技大學學士學位評定工作細則》規定執行。
第四條 學生在考試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考試嚴重違紀,視情節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
(一)私自變更監考人員指定座位;
(二)互相或單方說話,警告后再犯的;
(三)交卷后又返回考場并與未交卷人說話的;
(四)有傳遞考試信息可能的異常動作(指反常的重復性動作),警告后再犯的;
(五)用規定以外的筆或者紙答卷或者在規定以外的地方書寫姓名、學號或者以其它方式在答卷上標記信息的;
(六)開卷考試學生答卷上有粘貼筆記、書及各種考試相關材料的;
(七)未經監考人員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考場的;
(八)故意損毀試卷、答卷或者考試材料的;
(九)其它嚴重違反考試紀律的行為。
第五條 對考試嚴重違紀的學生,給予考試課程以零分記處理。不允許參加開學初免費補考考試,可按有關規定參加重修考試。
第六條 在學生考試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考試違紀,視情節給予批評教育或警告處分:
(一)不聽從監考人員的調動和指揮的;
(二)考試過程中(含交卷時)說話的;
(三)直接互借考試用具的(不涉及傳遞考試內容);
(四)自帶草紙的;
(五)試題紙、答題紙及草紙數與發放時不一致的;
(六)考試結束時不立即停止答題的;
(七)交卷退出考場后,未經允許又返回考場的;
(八)其它一般違紀行為。
第七條 處理程序
(一)監考(巡視)人員確認學生在考試過程中有考試違紀或作弊行為的,應立即中止學生答卷,及時收集并保留證據,并立即向考務組報告,同時將學生和相關證據送交考務室。
(二)考務組應立即與監考教師和考生共同確認違紀或作弊情節,如情況屬實,學生本人應對違紀或作弊過程如實書面描述,學生本人簽名。并要求違紀或作弊學生寫出書面檢討。考務組安排工作人員2人以上與學生談話并做好相應談話記錄,同時妥善保存學生的違紀作弊等所有材料。考試結束后,監考教師應如實填寫考場記錄。
(三)如經考務組和監考教師共同認定學生違紀或作弊情節不清,事實不充分,應立即允許學生回到考場正常參加考試,并補足耽誤的考試時間。
(四)考試結束后,相關單位考務人員進一步確認違紀或作弊相關材料,材料未收集全的,需盡快落實補齊,連同學生的檢討書送教務處審核。
(五)教務處召開處務會,審核相關材料,確認學生的違紀或作弊事實及情節,形成書面材料后連同證據轉交學生處。
(六)學生處根據相關材料、違紀事實和本細則的有關條款,按《遼寧科技大學學生違紀處分規定》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八條 附則
(一)本《細則》適用于學生在校期間在學校參加的各種考試。
(二)本《細則》由教務處、學生處共同解釋。
(三)本《細則》自2017年9月1日起執行,原《遼寧科技大學學生考試違紀處理細則》教發【2012】5號同時廢止。其他有關文件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