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驗室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和加強我校實驗室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保證教學、科研等活動安全及師生人身和學校財產安全,結合我院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院(系)分管領導負責本單位的實驗室安全工作,并根據工作需要指派具有相應安全專業知識與管理能力的在職人員作為安全管理員,協助做好本單位危險化學品的申購審核備案、存放與使用監管、廢棄物處置組織、日常檢查、安全防護等各項工作的規范化管理。
第三條 實驗室(含科研課題組)負責人負責本實驗室的所有技術安全管理工作,包括組織制定并張貼本實驗室危險化學品的安全操作規程和應急措施,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設施,督促操作人員安全規范操作,管理本實驗室危險化學品的購買、入庫、存放、使用、處置、臺賬記錄及本實驗室的日常安全檢查等。
第四條 院(系)和實驗室定期組織對涉及危險化學品的人員進行培訓,督促完成本單位的危險化學品日常信息登記、統計、上報等工作。
第二章 申購和運輸
第五條 危險化學品的申購
(一)申購人填寫《遼寧科技大學危險化學品申購審批表》;
(二)申購人所在實驗室的負責人和所在院(系)的安全管理員和分管領導審核、審批《遼寧科技大學危險化學品申購審批表》;
(三)對于非管制類危險化學品,取得實驗室和院(系)審核、審批同意后,申購人可依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學校相關采購規定實施采購;
(四)對于管制類危險化學品,取得實驗室和院(系)審核同意后,還須將《遼寧科技大學危險化學品申購審批表》以及相關申請材料提交實驗室與設備管理處(以下簡稱實設處)審核;
(五)實設處審核同意后,根據管制類危險化學品的種類,由實設處或申購人向行政主管部門提交購買申請;
(六)實驗室憑行政主管部門開具的購買憑證實施采購。
第六條 購置的危險化學品須嚴格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進行運輸。
嚴禁隨身攜帶、夾帶危險化學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第三章 入庫與備案
第七條 各實驗室購置的危險化學品須在到貨當日辦理入庫手續。入庫手續包括:
(一)實驗室負責人根據《遼寧科技大學危險化學品申購審批表》、采購合同或供貨清單、發票核對危險化學品的名稱和數量,確認上述各項相互一致后,建立本實驗室的危險化學品入庫登記臺賬;
(二)院(系)安全管理員核查危險化學品的存放條件,確認安全措施到位、存放規范后在供貨清單上簽字并將供貨清單復印件存檔。
第四章 存放與保管
第八條 實驗室購置的危險化學品應按規定存放在專用儲存室(柜)內,并設專人(必須是經過專業培訓的在職人員)管理。
實驗室根據所存放危險化學品的種類和危險特性,在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場所設置相應的防盜、監測、監控、通風、防曬、調溫、防火、滅火、防爆、泄壓、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靜電、防腐、防泄漏以及防護圍堤或者隔離操作等安全設施、設備,定期檢測、維護安全設施,確保其正常運行。
走廊等公共場所不得存放危險化學品。
第九條 危險化學品應根據國家規定的安全要求分類分項存放,不同類別危險化學品的存放應達到規定的安全距離,需特別注意的是:
(一)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必須根據各自不同的危險特性,分類分項存放在易燃易爆儲存柜內,不得混存;
(二)遇火、遇潮容易燃燒、爆炸或產生有毒氣體的危險化學品不得在露天、潮濕、漏雨和低洼容易積水地點存放;
(三)受陽光照射容易燃燒、爆炸或產生有毒氣體的危險化學品和桶裝、罐裝等易燃液體、氣體應當在陰涼通風地點存放;
(四)化學性質或防火、滅火方法相互抵觸的危險化學品,不得在同一儲存室(柜)存放。
第十條 劇毒化學品須儲存在保險柜內,并在存放場所安裝監控設施,對此類化學品的管理應做到:雙人收發、雙人記賬、雙人雙鎖、雙人運輸、雙人使用。
劇毒化學品管理人員須取得上崗資格證后方可上崗。
第十一條 易制毒(爆)化學品、醫療用毒性藥品儲存柜須上鎖。
第十二條 危險化學品專用儲存室(柜)應在醒目的位置設置警示標識和指示牌,指示牌上必須注明負責人及聯系方式以及所有存放化學品的名稱、危險特性、預防措施、應急措施等相關信息。
第十三條 易燃、易爆、腐蝕、助燃、劇毒等壓縮氣體的存放須符合相關安全規定,尤其應注意:
(一)氣瓶應存放在通風良好的場所,并有固定措施;
(二)容易引起燃燒、爆炸的不相容(相互反應)氣體必須分開存放;
(三)氣瓶不可靠近熱源和火源。
第五章 領用與使用
第十四條 實驗室內相關人員應根據工作需要向負責管理危險化學品的人員領用危險化學品,領取時須按要求做好領用記錄。
當日未使用完的危險化學品須返回保險柜或專用儲存室(柜)內,并做好相應記錄。
第十五條 對于管制類化學品,領用時須精確計量和記載,防止丟失、被盜、誤領、誤用,做到“隨用隨領”,不得多領,使用時須按要求做好使用記錄。
第十六條 使用危險化學品時應嚴格按照操作規程規范操作、確保安全,需特別注意的是:
(一)危險化學品使用人員事先應經過培訓和指導,掌握安全操作方法及有關防護知識;
(二)劇毒化學品使用人員須取得上崗資格證;
(三)使用爆炸性、有毒物品時,應在通風良好的條件下進行;
(四)實驗過程中,操作人員穿戴的防護用品和采取的安全措施必須與實驗內容的安全等級相匹配;
(五)使用可燃、助燃氣體時應遠離熱源、火源;
(六)禁止在實驗室留宿,夜間進行實驗時必須有兩人以上在場。
第六章 廢棄物處置
第十七條 院(系)和實驗室負責本單位和本實驗室危險化學品廢棄物的收集、存放等管理工作。
第十八條 實驗室應按照相關規定將實驗產生的危險化學品廢棄物分類盛裝在容器內,并做好產廢記錄,盛裝需特別注意:
(一)在常溫常壓下易燃、易爆、及排出有毒氣體的危險化學品廢棄物必須進行預處理,使之穩定后貯存,否則按易燃、易爆危險品貯存;
(二)高濃度的無機廢液須經中和、分解等處理,確認安全后,方可倒入廢液容器;禁止將不相容的廢棄物在同一容器內混裝;
(三)裝載液體、半固體危險化學品廢棄物的容器應留足夠空間,容器頂部與液體表面之間保留100mm以上;
(四)無法裝入常用容器的危險廢物可用防漏膠袋等盛裝;
(五)盛裝危險廢物的容器上應粘貼實設處統一制作的標簽,并按要求如實填寫。
第十九條 應當使用符合標準的容器盛裝危險廢棄物:
(一)盛裝危險廢物的容器及材質要滿足相應的強度要求;
(二)盛裝危險廢物的容器必須完好無損;
(三)盛裝危險廢物的容器材質和襯里要與危險廢物相容(不相互反應)。
第二十條 實驗后多余的、新產生的或失效(包括標簽丟失、模糊)的危險化學品以及危險化學品的包裝容器均須按危險化學品廢棄物處置。
第二十一條 實驗產生的廢氣應達到國家相關排放標準,未達標的應采取中和、吸收等處理措施,達標后排放。
第二十二條 院(系)和實驗室應按照國家相關標準將危險化學品廢棄物分類存放,并指定專人負責存放場所的安全管理,需特別注意的是:
(一)危險廢物存放場所應在易燃、易爆等危險品的防護區域以外;
(二)危險廢物存放場所必須有泄漏液體收集裝置、氣體導出口及氣體凈化裝置;
(三)用以存放裝載液體、半固體危險廢物容器的地方,必須有耐腐蝕的硬化地面,且表面有防滲漏處理;
(四)不相容的危險廢物必須分開存放,并設置隔斷;
(五)危險廢物的存放場所應防風、防雨、防曬,并遠離火源、熱源,保持良好的通風。
第二十三條 實設處負責定期收集危險化學品廢棄物,院(系)安全管理員組織人員將廢棄物搬運至指定地點,并配合完成裝運工作。
第七章 臺賬
第二十四條 實驗室應建立健全日常臺賬制度,如實記錄危險化學品的購買、領用、使用、處置情況,并建立管制類化學品和危險化學品廢棄物的專用臺賬。
劇毒化學品、易制毒(爆)化學品、醫療用毒性藥品的專用臺賬的保存期限為兩年;危險化學品廢棄物的專用臺賬的保存期限為廢棄物處置日起不少于三年。
第二十五條 每學期結束前兩周,各實驗室對本實驗室的危險化學品進行核查,并將購買、使用、存儲、處置等信息報送至院(系)安全管理員。院(系)安全管理員匯總后,于每學期結束前一周將統計數據報送至國資處。
第八章 安全應急措施和事故處理
第二十六條 院(系)和實驗室應認真落實《遼寧科技大學實驗室安全檢查實施細則》,及時發現并消除安全隱患,最大限度預防安全事故的發生。
第二十七條 院(系)應根據本單位危險化學品種類、性質、存放和使用情況,確定各區域的安全等級,有針對性地制訂本單位的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報國資處備案。
第二十八條 院(系)成立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小組,組長為本單位負責人,成員由具有相應安全專業知識的專家和安全管理員組成。院(系)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小組成員名單和有效的聯系方式應張貼在本單位醒目的位置,并報實設處備案。
第二十九條 院(系)應根據本單位危險化學品種類、性質,配備相應的應急救援器材和設備,并進行定期檢測和維護,保證其運行狀態良好。
第三十條 院(系)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小組應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本單位人員的應急救援預案學習和演練。
第三十一條 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包括燃燒、爆炸、泄露、丟失、被盜等)時,事故發生單位應立即啟動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采取有效的應急措施,同時報告學校相關部門,不得瞞報、謊報或延報。
第三十二條 事故的發生經過和處理情況應詳細記錄并存檔備案。
第三十三條 對造成危險化學品事故的責任單位和個人,依照國家相關法規和學校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九章 其他
第三十四條 院(系)和實驗室在新建、改建、擴建教學、科研場所或設施時,凡涉及危險化學品的,除按學校相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外,還應將相關項目的安全可行性論證報告報實設處備案。項目建成后,須經安全驗收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十五條 本細則未盡事宜,以上級規定為準。
第三十六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由國資處負責解釋。